标题: | 关于将武汉龙之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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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23N/2020-511937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将武汉龙之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张人社监列字〔2020〕第001号
用人单位:武汉龙之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L08R4X1
法定代表人:朱跃明
单位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3幢11层1号房-6(非实际经营地)
经调查,你单位在承建淄博市张店区希尔顿欢朋酒店装修工程项目期间,拖欠王军雨、孙成友、黄福武、彭魏兰、孙波、李俊英等6个班组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农民工工资共计1653540.89元,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张人社监令字[2020]第83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立案。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0年12月28日起将你单位列入本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已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本机关将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你单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若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如你单位对本列入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阳 联系电话:0533-2180176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