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延长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期变更期限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23N/2020-198523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张店区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
自2020年1月以来,因新冠疫情原因个别建筑施工项目未能正常开工或开工时间推迟,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疫情期间未能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前办理或补办工期变更手续,导致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保障。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按市社保中心通知,对《关于明确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期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20)1号)第二条关于补办工期变更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对截至2020年8月31日前合同工期顺延或延期但未提前办理工期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按规定到项目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变更工期手续。
自2020年9月1日起,因建设项目工期顺延、延期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竣工时间变更手续的,不再予以补办。未按规定办理工期变更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