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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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23N/2023-553733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9-29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号)文件精神,我区启动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一、返还对象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已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在补足失业保险费后享受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予返还,“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存在未核销的环保处罚记录的企业不予返还。
二、经办模式
我市将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即:无需企业申报,利用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推送确认信息,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及时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网上服务大厅”,根据业务弹窗提示进行稳岗返还信息确认,也可以在政策执行期内自主申领。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三、资金用途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四项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须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并留存财务票据、资金使用台帐等相关资料备查。
四、受理期限
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咨询电话
0533-292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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