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张店区人社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223N/2020-510793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21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店区人社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发布日期: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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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社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名称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2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仅限于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

 

 

张店区人社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

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诊断证明:申请人根据就诊医疗机构要求开具。

2.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开具。

 

2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因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革命伤残军人证;

5.旧伤复发确认证明;

(1)申请工伤时,职工已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旧伤复发的,可直接提交旧伤复发确认证明,

(2)申请工伤时,职工尚未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可填写旧伤复发确认申请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转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结论并通过部门内部共享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材料,依法办理。

仅限于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