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区人社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
---|---|---|---|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23N/2020-51095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社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部门及实施层级 | 依据 | 计划实施时间 |
1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参保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 进出口企业 | 一般检查 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根据上级部门检查要求和监管需要确定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10-11月 |
2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 | 各类用人单位 | 一般检查 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根据上级部门检查要求和监管需要确定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修订)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10-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