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承诺精减取消及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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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223N/2020-512581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承诺精减取消及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主项 | 子项 | 原需材料 | 核心材料 (非容缺材料) |
纳入容缺受理材料 | 精减取消材料 | 备注 |
1 | 青年见习补贴申领 | 《见习协议书》;《山东省见习鉴定表》;《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须提交《见习终止证明》;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 《山东省见习鉴定表》;《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须提交《见习终止证明》;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 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 |||
2 |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 企业裁员情况的说明(含裁员工作方案);《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依法破产企业需提供法院破产案受理通知书;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需提供近半年资产负债表;因政府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需提供政府相关指令性文件;用人单位主动解散、关停的需提供股东会决议。 | 《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 依法破产企业需提供法院破产案受理通知书;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需提供近半年资产负债表;因政府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需提供政府相关指令性文件;用人单位主动解散、关停的需提供股东会决议 | |||
3 | 淄博市技师工作站认定 | 1.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有关部门(行业)推荐报告一份; 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技师工作站所属行业及职业(工种)、主要优势;技师、高级技师简介、业绩;技师工作站工作制度、建设计划目标等; 3.《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申报表》一式四份; 4.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申报单位技师、高级技师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6.已带或计划所带徒弟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1.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有关部门(行业)推荐报告一份; 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技师工作站所属行业及职业(工种)、主要优势;技师、高级技师简介、业绩;技师工作站工作制度、建设计划目标等; 3.《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申报表》一式四份; 4.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1.申报单位技师、高级技师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2.已带或计划所带徒弟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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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淄博市首席技师评选 | 1、推荐报告1份(内容包括推荐人选工作情况、申报材料核验情况,推荐意见;涉密人员要加以注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申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主要技术成果或论文、获奖证书等材料,并注明已审验(原件由推荐部门负责审验);其他能够证明申报人先进事迹、突出贡献、先进操作法的佐证材料。 6、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报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7、《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8、申报人员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
1、推荐报告1份(内容包括推荐人选工作情况、申报材料核验情况,推荐意见;涉密人员要加以注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申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主要技术成果或论文、获奖证书等材料,并注明已审验(原件由推荐部门负责审验);其他能够证明申报人先进事迹、突出贡献、先进操作法的佐证材料。 6、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报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
1、《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2、申报人员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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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评选 | 1、推荐报告1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顺序(涉密人员要加以注明)、专家评议和公示情况(包括公示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结果)等内容,并附评议专家本人签字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综合报告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单位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和电子邮箱)。 2、《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1份。 3、《推荐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缩至A4纸张打印并加盖推荐部门公章)1份。 4、《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材料汇总表》1份,所填内容必须有附件材料证明。 5、其它附件材料1套。内容及排版顺序: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当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行政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或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无行政职务证明;事业单位同时在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的,需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复印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证明);网上公示的截图证明和张贴公示公告的图片;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已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或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正文首页等主要内容);SCI、EI、ISTP收录证明等。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印制,胶装,目录置前,单独成册,材料不退回。 |
1、推荐报告1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顺序(涉密人员要加以注明)、专家评议和公示情况(包括公示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结果)等内容,并附评议专家本人签字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综合报告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单位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和电子邮箱)。 2、《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1份。 3、《推荐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缩至A4纸张打印并加盖推荐部门公章)1份。 |
1、《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材料汇总表》1份,所填内容必须有附件材料证明。 2、其它附件材料1套。内容及排版顺序: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当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行政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或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无行政职务证明;事业单位同时在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的,需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复印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证明);网上公示的截图证明和张贴公示公告的图片;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已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或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正文首页等主要内容);SCI、EI、ISTP收录证明等。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印制,胶装,目录置前,单独成册,材料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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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高中或中专学历报考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提供:经济系列初级证书、经济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 高中或中专学历报考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提供:经济系列初级证书、经济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 |||
7 |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无 | 无 | 无 | 无需材料 | ||
8 | 信息公开 | 无 | 无 | 无 | 无需材料 | ||
9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报名表、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承诺书、2寸照片1张 | 申请人承诺书 | 2寸照片 | 报名表、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 ||
10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录用未成年工情况报告 | 录用未成年工情况报告 | 无 | |||
11 | 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 |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报告 |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报告 | 无 | |||
12 | 劳动用工备案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 无 | |||
13 | 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 一、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 一、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 无 | |||
14 | 企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一、职工档案 二、职工身份证 三、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职工社保卡 | 一、职工档案 二、职工身份证 | 三、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职工社保卡 | |||
15 | 工伤认定 |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
16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 | 无 | 无 | 无 | 无需材料 | ||
17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 无 | 无 | 无 | 无需材料 | ||
18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 | 网上办 | |||||
19 |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证书;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证书 | ||
20 |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 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 |||
21 |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 |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持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首次申报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表》 |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持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首次申报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2 |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 | 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 网上办 | ||||
23 | 网上发布求职信息 | 网上办 | |||||
24 |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 单位就业登记 | 网上办 | ||||
25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 网上办 | |||||
26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 网上办 | |||||
27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 网上办 | |||||
28 |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 网上办 | |||||
29 |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 |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近12个月财务报表、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所有材料盖公章) |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近12个月财务报表、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所有材料盖公章) | 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
30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截止申请补贴时本单位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的企业招用人员名单、名单中列出人员的身份证或者社保卡的复印件、近一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 | 截止申请补贴时本单位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的企业招用人员名单、名单中列出人员的身份证或者社保卡的复印件、近一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 | 名单中列出人员的身份证或者社保卡的复印件 | |||
31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网上办 | |||||
32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指尖办 | |||||
33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 开具调档函 | 身份证,户口本 | 户口本 | 身份证 | ||
34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流动人员档案存放 | 密封档案,户口本,身份证 | 密封档案 | 户口本,身份证(可出示户口本,身份证的电子图片) | ||
35 | 市转递档案 | 调档函,存档合同书,身份证 | 调档函 | 存档合同书 | |||
36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调档函,存档合同书,身份证 | 调档函 | 存档合同书,身份证 | |||
37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 《淄博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住院医疗费原始票据(死亡前未产生抢救治疗费的不需提供该项);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笺、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死亡前未产生抢救治疗费的不需提供该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门诊用药明细单(死亡前未产生抢救治疗费的不需提供该项);村委或居委会出具的供养关系及无收入证明(无供养亲属的不需提供此项);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档案材料等);民政局出具的孤寡老人、孤儿证明原件(非孤寡老人、孤儿不需提供该项);养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养子女、父母不需提供该项);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不需提供该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淄博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 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住院医疗费原始票据(死亡前未产生抢救治疗费的不需提供该项);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笺、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死亡前未产生抢救治疗费的不需提供该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门诊用药明细单(死亡前未产生抢救治疗费的不需提供该项);村委或居委会出具的供养关系及无收入证明(无供养亲属的不需提供此项);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档案材料等);民政局出具的孤寡老人、孤儿证明原件(非孤寡老人、孤儿不需提供该项);养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养子女、父母不需提供该项);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不需提供该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
38 |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 |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门诊、住院医疗费原始票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笺、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门诊用药明细单;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不需提供该项) |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 门诊、住院医疗费原始票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笺、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门诊用药明细单;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不需提供该项) | |||
39 | 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 |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门诊、住院医疗费原始票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笺、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门诊用药明细单;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原始票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不需提供该项); |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 门诊、住院医疗费原始票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笺、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门诊用药明细单;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原始票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不需提供该项) | |||
40 | 伤残待遇核定支付 |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提供) |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提供)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提供) | |||
41 |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 |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发票原件及相关费用明细; | 《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 《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发票原件及相关费用明细; | |||
42 |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淄博市工伤人员市外转诊申请表》 | 《淄博市工伤人员市外转诊申请表》 | 无 | |||
43 | 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网上办 | ||||
44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 | 网上办 | |||||
45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网上办 | |||||
46 | 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 | 网上办 | |||||
47 | 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 | 网上办 | |||||
48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 网上办 | ||||
49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 网上办 | |||||
50 | 社会保险登记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 无 | 无 |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 无需材料 |
51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 网上办 | |||||
52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无 | 无 | 无 | |||
53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 《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 无 | |||
54 | 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 | 无 | |||
55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 | 网上办 | |||||
56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的原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 | 《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的原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 |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 |||
57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领取 | 指尖办 | ||||
58 |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 指尖办 | |||||
59 | 社会保障卡补换 | 指尖办 | |||||
60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 | 网上办 | ||||
61 | 失业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 | 生育人员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医疗费原始发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 生育人员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医疗费原始发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 医疗费原始发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 |||
62 | 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网上办 | |||||
63 | 企业申领稳岗返还 | 无形认证 | |||||
64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网上办 | |||||
65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网上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