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223N/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16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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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公示

 

执法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执法权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执法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执法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若单位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行政决定生效起六个月后)起三个月内,我局在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张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监督途径: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