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223N/2023-538971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2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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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备注
1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行政强制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章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依职权行使
2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行政强制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职权行使
3 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 行政强制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职权行使
4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职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