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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店区蔬菜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2370303MB2307911P/2014-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4-03-18 发布机构: 张店区蔬菜局

张店区蔬菜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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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蔬菜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年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由张店区蔬菜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张店区蔬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2182240。
  一、概述
  201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管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科学发展观。在落实政务公开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证各项工作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方便了群众办事,促进了蔬菜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本年度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二、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强化社会监督,服务群众的一个重要手段来抓,夯实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成立了政务公开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理顺了责任主体和领导机制,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运行。同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切实保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进一歩完善了“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依制度用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全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重点推进,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定期召开蔬菜质量安全形势分析会和重大节日保障安全会议,研究当前安全形势,核查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确保食品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组织协调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各科室,对涉及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内容认真梳理准备,区分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积极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目前我局已将将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确定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要求等,完善信息公开渠道,保证了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化运行。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据统计,2013年度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2条,其中:机构领导、设置及人事类1条,占比8.3%,政策法规类1条,占比8.3%,规划计划类4条,占比33.3%,业务工作类6条,占比50%。所有信息全文电子化达100%。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党建、蔬菜基地建设、蔬菜质量检测、工作计划总结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
   2013年,我局没有收到市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3年度,我局未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未收取任何费用。
       七、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3年度,我局未发生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有关投诉事件。
       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对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申请、发布和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和“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了“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3年,我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有待今后改进和提高。
  主要问题
      1、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要存在二个方面问题:一是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二是主动公开信息内容需进一步充实和丰富。
   2、有关对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内容,认真借鉴其他单位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夯实工作基础。
  二是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及时梳理我局以及行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信息,使工作目录更新常态化,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
  附件: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