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农业农村事业服务中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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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3MB2307911P/2019-18400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农业农村事业服务中心 |
第一条 为加强区农业农村事业服务中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权责清单是将我中心实施的工作职能及其依据、实施科室、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本单位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 中心政工科负责我中心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公布权责清单; 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区政府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单位权责清单。
第四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现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承办机构、工作对象、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情形需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区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行政权力取消下放后,相关实施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出现第七条情形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权责清单应当逐年更新版本,不断优化完善。
第九条 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调整权责清单后,权责清单的调整内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有关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网上留言、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一条 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将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运行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对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