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委员第192号"关于简化农村宅基地翻建审批程序由堵变疏遏制乡村违法建筑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192
建议人:
主办单位: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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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联委、张成涛委员、王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村宅基地翻建审批程序由堵变疏遏制乡村违法建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张店区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根据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将原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20201223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正式确定了农村村民住宅的报建程序。相比从前,审批层次高,手续繁杂、不规范,农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且无固定的办理窗口新规定将宅基地审批权下放给乡镇政府,并且设有专门的对外窗口,建立一个窗口办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审批机制。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经过村级审核和在全村公示,然后报到乡镇政府审批,比以前更方便了。

二、关于房屋翻建根据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农办字202412)规定,已确权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扩建,将按照新审批宅基地流程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级初审。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镇(街道)审批。乡镇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等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五)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六)住宅建设中巡查到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机构和自然资源机构到现场进行巡查,主要是查看村民建房位置是否按照放样来建、建房规划是否改变、施工安全是否存在隐患等内容。

(七)住宅竣工后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八)确权颁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加强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能力提升和政策宣传,通过线上一线下相结合方式,认真学习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及时处置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全面提高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利用横幅标、宣传车、宣传页、村组微信群等形式组织开书地相关政策宣传、让农村宅基地房屋新建、翻建等政策家喻户晓、耳熟能详,切实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益

关于简化农村宅基地翻建审批程序由堵变疏遏制乡村违法建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