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实施方案(2023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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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9527H/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0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落实畜禽生产经营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3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3〕1号)和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3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行积极防御、主动治理,进一步强化畜禽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决定性作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探索建立科学的强制免疫调整机制,推动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畅通疫苗市场供应。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管理办法》,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引导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加快构建经销网络,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保障市场供应。养殖场户根据我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可向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对本养殖场户的畜禽按程序自主实施强制免疫。
(二)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在全区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基础上,自2023年起扩大到专业户,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除不再供应规模养殖场外,原则上不再供应专业户。各畜种专业户标准参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确实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专业户及散养户,2025年之前继续由当地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兜底服务,确保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尽免。
(三)优化疫苗政府采购和资金管理。2023年起,取消省级疫苗资金专户,不再进行强制免疫疫苗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将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支持重点逐步转向监测、流调、扑杀、净化等。市级及以上强制免疫疫苗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测算方法与其他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一起切块下达各区县。对兜底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从疫苗生产、经营等企业进行政府采购。
(四)强化免疫效果评估。补助资金高于3万元的养殖场户要全部开展免疫效果自评,补助期内至少提供1次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报告中检测样品量不少于30份。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每年对辖区内自购自免的养殖场户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检,每场户抽检样品数量由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根据养殖情况自行确定,抽检范围涵盖“先打后补”的所有病种。市级按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抽检,省级结合春秋防集中监测抽样对免疫效果进行核查。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户要责令及时补免,并不予补助。
(五)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继续大力发展第三方社会化服务,鼓励畜禽养殖协会、合作社、龙头企业、诊疗机构以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创办、领办畜禽免疫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养殖场户提供免疫技术服务。我区将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养殖户提供强制免疫兜底等服务。充分发挥集体组织优势,对养殖相对集中的村(居)、合作社等,探索以村集体或合作社为单位整体推进“先打后补”。
三、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张店区内自主完成当年强制免疫计划的畜禽养殖场户。
(二)补助条件
1.养殖场户未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
2.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所养畜禽完成各强制免疫病种(含亚型)的免疫,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3.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接种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补助申请等。
(三)补助额度。补助期内,原则上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按存养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其中出栏量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申请期检疫数为准。饲养情况具体测算方法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普查情况,结合实际确定。
补助金额实行限额管理。参照往年政府招标采购疫苗价格和推荐免疫程序,畜禽单头(只)补助限额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蛋禽、种禽每羽不超过0.6元;商品肉鸭每羽不超过0.15元;商品肉禽每羽不超过0.09元。
口蹄疫:猪每头不超过1.6元;种牛、奶牛每头不超过4元,肉牛每头不超过2元;羊每只不超过1元。
小反刍兽疫:羊每只不超过0.4元。
布鲁氏菌病:牛每头不超过1.5元,羊每只不超过0.3元。
各畜禽年度补助标准不得突破限额要求。
(四)实施程序
1.提前摸底统计。各镇(办)要广泛宣传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将相关要求告知到每一个养殖场户,确保辖区内所有适用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按规定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开展免疫注射。每年1月底前,各镇(办)要组织养殖户签订自购自免知情同意书,并报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备案,并明确是否申请当年度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签订承诺书。
2.养殖场户注册登记。各镇(办)要按照养殖场户意愿分门别类作好建档立卡,组织养殖场户及时通过山东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3.实施强制免疫。自购自免的养殖场户自主向合法正规的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当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实施免疫。完成强制免疫后,有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通过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录入免疫所使用的疫苗品种、数量,以及免疫畜禽的数量、免疫日期等信息。
4.补助经费申请。申请“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补助申请,提供疫苗购买凭证、免疫记录等证明材料,补助资金3万元以上的养殖场户还需提交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通过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的养殖场户无需再提交纸质证明。逾期未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给予补助。
5.审核发放资金。各镇(办)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终审。审核完成后,汇总生成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经费补助汇总表》(样式附后),区财政局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后,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还要将发放情况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推进实施。各镇(办)及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规范申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以及补助申请的汇总;定期抽查核实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需求的审核,以及强制免疫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将每年“先打后补”工作落实情况于次年2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
(二)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养殖场户要自觉签订自购自免承诺书,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质量,有条件的还要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估。所购疫苗必须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强免疫苗,并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测、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以及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从严从重处罚,并一律取消其“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资格。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镇办及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日常巡查,着力强化自购自免养殖场户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其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控措施。一旦发现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免疫、防疫义务等的,一律从重处罚,不予补助。官方兽医要规范产地检疫,严查免疫档案,未按规定开展免疫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办、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及程序,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区财政局要将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先打后补”补助以及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专业户及散养户疫苗采购、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等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免疫工作需要。省级将建立奖惩机制,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推进情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情况等,与下年度省级以上强制免疫补助相关资金分配相挂钩。
(三)强化培训指导。各镇(办)及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政策培训和养殖场户应用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的帮助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对“先打后补”申请采取线上线下并行、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办理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层次养殖场户的需求。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镇(办)及区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专题培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推广,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先打后补”,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金额等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养殖场户自购自免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
2.养殖场户自购自免(先打后补)承诺书(参考样式)
3.山东省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
补”补助申请表(参考样式)
4.山东省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
补”补助汇总表
5.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附件1
养殖场户自购自免知情同意书
(参考样式)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是养殖场(户)负责人,养殖区地址: ,目前在养(猪、牛、羊、种禽、肉禽等) 头(只),2023年预计(检疫)出栏 头(只)。现已完全知晓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相关政策及要求,今年会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或继续领取、使用政府采购强免疫苗),按规定开展免疫,履行好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本人决定申请(或不申请)本年度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养殖场户自购自免承诺书
(参考样式)
本养殖场户不领取、使用政府采购强免疫苗,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免疫苗进行免疫,并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畜牧兽医部门要求,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保证所养畜禽应免尽免。
二、加强养殖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三、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户)使用,不转让和倒卖。
四、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采样监测。
五、如实报告本场户畜禽养殖情况,若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甘愿接受处罚,并全额退回补贴。
承诺人(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承诺书
(参考样式)
本养殖场户领取、使用政府采购强免疫苗,并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畜牧兽医部门要求,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保证所养畜禽应免尽免。
二、加强养殖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三、按规定使用政府采购强免疫苗,仅限本场(户)使用,不转让和倒卖。
四、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采样监测。
五、如实报告本场户畜禽养殖情况,若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甘愿接受处罚。
承诺人(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山东省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参考样式)
养殖场(户)信息 |
养殖场(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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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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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在直联直报平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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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代码 |
(未备案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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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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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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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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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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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情况(头/只) |
饲养周期超过1年畜禽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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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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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畜禽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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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 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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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情况(头/只) |
应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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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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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强免疫苗 使用情况 |
疫苗种类 |
生产企业 |
生产批号 |
有效期 |
使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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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数量 |
疫苗种类 |
免疫数 (头/只) |
补助标准 |
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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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申请材料 |
免疫效果自评估检测报告(补助金额3万元以上提交)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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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购买凭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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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提交审核方式 |
□线上 □线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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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初审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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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年 月 日 |
注: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如蛋鸡等)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
附件4
山东省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县(市、区) |
养殖场户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畜禽种类 |
存栏数(头/只) |
出栏检疫数(头/只) |
强免疫苗种类 |
免疫疫苗数量(毫升/头份) |
每头(只)补助标准 (元) |
补助金额(元) |
中央财政补助(元) |
省财政补助(元) |
市县财政补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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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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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县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县财政部门盖章
附件5
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序号 |
畜禽品种 |
规模标准 |
1 |
生猪 |
出栏≥50头 |
2 |
奶牛 |
存栏≥5头 |
3 |
肉牛 |
出栏≥10头 |
4 |
蛋鸡/鸭/鹅 |
存栏≥500羽 |
5 |
肉鸡/鸭/鹅 |
出栏≥2000羽 |
本标准参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