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关于印发《2022年张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3MB2869527H/2022-530497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10 发布机构: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2年张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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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及有关科室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2022年淄博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实际,组织制定了2022年张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210

 

 

 

 

 

 

 

 

 

 

 

 

 

 

 

2022年张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切实做好2022年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畜牧渔业服务中心2022年淄博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强制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各镇办可以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全面免疫。

(二)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照非免备案的有关要求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要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的抽检力度,强化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果断处置。要配合、市每半年调度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及其监测监管情况。

口蹄疫全区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区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镇办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确定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的,逐级上报省畜牧局。

小反刍兽疫全区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拟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区所有种畜不实施布病免疫。全区奶畜原则上不实施免疫,个体检测阳性率≥5%的奶畜养殖场户可向区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免疫前对检出阳性的奶畜清群,产奶畜一律不得免疫。

对全区应免牛羊实施全面免疫。鼓励以养殖场或镇(办)为单位退出强制免疫开展监测净化。

(三)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抗体免疫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疫苗免疫或购买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接种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各镇办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继续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科学选择疫苗种类。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用疫苗继续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疫苗,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和程序化免疫需要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镇办要采用养殖场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继续在全区所有规模养殖场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鼓励规模以下养殖户积极参与,从2023年起我省将逐步取消省级统一招标采购,从2025年起除应急储备等特殊需要外,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各镇办要提前谋划、强化措施、加快推进,指导辖区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并保障免疫质量。

(四)规范疫苗调拨使用。各镇办及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疫苗供应和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采购疫苗。

(五)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本辖区内免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消毒、个人防护等内容,要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建立强制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及疫苗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乡镇农服办、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乡镇农服办、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及时报告免疫信息。我省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镇办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按规定报送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规范处置免疫副反应。各镇办在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进行免疫时,发现免疫副反应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注射疫苗反应严重或因疫苗反应造成死亡的,要及时上报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将有关照片、免疫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做好协调处理。

五、经费支持

2022年,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仍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分担,级以上财政分担比例严格按照《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政府采购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级以上补助部分按照各区县畜禽养殖量、免疫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在优先保障“先打后补”工作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级畜牧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区级畜牧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负责政府采购疫苗的采购、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执法;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等。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七、监督管理

(一)强化免疫责任。各镇办要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场到户到人。严格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非免疫企业备案制度,压实养殖场户防控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强化效果监测。各镇办要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配合完成国家、省、市、区监测任务,采用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免疫畜禽进行抽检,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组织补免。要重点加大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的抽检力度,确保免疫效果。省市区将定期对各镇办免疫效果开展监督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四)强化督导评估。区畜牧部门要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将结合农业农村部和省、市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区动物疫病防控情况评估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4.布病免疫技术方案

5.猪瘟免疫技术方案

6.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技术方案

7.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

8.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方案

9.炭疽免疫技术方案

10.狂犬病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照非免备案的有关要求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要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的抽检力度,强化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果断处置。省畜牧局将每半年调度一次各区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及其监测监管情况。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要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四、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效价≥4log2判定为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全区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区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镇办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确定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的,逐级上报省畜牧局。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综合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应免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进行定期补免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四、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判定为合格,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结果阳性判定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全区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拟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进行补免。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可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四、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羊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布鲁氏菌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全区所有种畜不实施布病免疫。全市奶畜原则上不实施免疫,个体检测阳性率≥5%的奶畜养殖场户可向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免疫前对检出阳性的奶畜清群,产奶畜一律不得免疫。

全区应免牛羊实施全面免疫。鼓励以养殖场或镇(办)为单位退出强制免疫开展监测净化。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牛:3~4月龄健康犊牛进行免疫。

羊:3月龄以上健康羔羊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进行补免。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四、免疫后抗体检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ELISA方法检测抗体,评估免疫后的抗体转阳率。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猪瘟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猪场实际情况进行猪瘟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猪瘟活疫苗

商品猪:综合考虑母猪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

种公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种母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二)猪瘟亚单位疫苗

种公猪和种母猪一年免疫2次,商品猪一年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生猪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生猪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猪瘟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猪场实际情况对猪场进行猪繁殖呼吸综合征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阴性场、阳性稳定场(猪繁殖呼吸综合征抗体或病原阳性但没有表现临床症状)不建议免疫。

阳性不稳定场,种母猪一年免疫34次,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进行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免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其他疫苗,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猪繁殖呼吸综合征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8090-2008《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养殖场状况对鸡、鸭、鹅、鸽子等进行新城疫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商品家禽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禽、商品家禽: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新城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HI效价24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8

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养殖场状况和辖区内疫情状况进行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采用5倍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山羊痘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附件9

炭疽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养殖场状况和历史疫情状况进行炭疽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对近3年发生过炭疽疫情的地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免疫范围,开展预防性免疫,每年的45月份开展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无荚膜芽孢疫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附件10

狂犬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辖区疫情状况进行狂犬病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

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狂犬病灭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