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2023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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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9527H/2023-52232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
机构名称 |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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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政府部门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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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文东 |
办公电话 |
0533-2869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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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新村西路226号 |
电子邮箱 |
zdqnyjbgs@zb.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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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情况 |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为执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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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对策和措施;管理全区“三农”工作,综合协调农口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协调全区新农村建设工作。 (二)拟订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改革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依法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负责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的组织实施;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食用菌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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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
涉农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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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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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调查终结-移交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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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否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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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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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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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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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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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途径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监督机构: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533-2869949 信函投诉:zdqnyjbgs@zb.shandong.cn 邮政编码:2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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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1. 行政复议机构 机构:张店区司法局 电话:0533-7658008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
2. 行政诉讼机构 机构:张店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