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省内)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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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9527H/2020-510468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省内)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省内)
二、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法》
三、申办条件
已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时,应当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调运植物检疫证书,但不得重复检疫。
未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调运前,应当经调出地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
可能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四、申报材料
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五、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我单位植物检疫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承诺时限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的规定收取。
八、受理窗口及咨询电话:张店区行政审批中心 2227255
九、监督投诉电话:31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