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张店区农业农村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索引号: 11370303MB2869527H/2020-51032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10 发布机构: 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张店区农业农村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3-10
  • 字号:
  • |
  • 打印

 

张店区农业农村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开具单位

备注

1

身份证明

1、信息公开372020309000

2、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3.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370120327000

5、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6、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7、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8、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3700000120014000

9、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0、乡村兽医登记370000012001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8、《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第4号农业部令)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 年11 月农业部令第19 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

 

2

营业执照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120a53000
3、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4、无公害畜产品认证3700001020013

5、生鲜乳收购许可3700000120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二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许可和备案手续。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5、《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十二条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7、《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3

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

1、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2、乡村兽医登记3700000120011000

3、执业兽医资格认定370190010000

4、生鲜乳收购许可3700000120002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2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议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4、《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

 

4

菌种生产经营资格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省农业农村厅

 

5

品种权人授权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品种权人

 

6

资质证明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生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生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人

 

7

用海证明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

 

8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370000062005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公布)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9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房屋管理部门或村委会

 

 

1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生猪屠宰许可3700000120023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级行政许可部门

 

 

 

2.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370000102001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部委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118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动物经隔离检疫、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经指定通道进入。”第三十三条:“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具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3.【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14日通过,201942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畜牧兽医部门

 

 

 

4.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3700000120014000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118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实行输出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牧兽医部门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引进的许可370190013000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1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4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11

 

 

 

 

 

 

 

 

 

 

 

 

 

11

 

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

1.生猪屠宰许可3700000120023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

 

 

 

2.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2.【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 年11 月农业部令第19 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3.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生鲜乳准运许可
3700000120003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2.生鲜乳收购许可
3700000120002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12

排污许可证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县级行政许可部门

 

 

 

13

水质证明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第三方检测机构

 

 

 

14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合格证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2.【地方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日通过,2017年1月18日修正):第三十六条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按照有关屠宰检验规程实施检验,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出具兽医卫生检验证书。

省级部门

 

 

 

15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370000102001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部委文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市人民政府

认证“猪肉”类产品时需要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16

场所使用权证明

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自然资源部门或场所出租方

 

 

 

17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2.【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 年11 月农业部令第19 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18

免疫证明

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14日通过,20194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畜牧兽医部门

 

 

 

19

检验检测报告

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14日通过,20194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畜牧兽医部门或第三方实验室

 

 

 

2.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3700000120014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文件】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跨省处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并附符合该实验室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三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检测机构

 

 

 

4.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3700000102718

1.【行政法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044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2.【部委规章】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7214 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11日起 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五条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由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20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可选择项

 

 

21

聘用证明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动物诊疗机构

 

 

 

22

动物诊疗许可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行政审批部门

 

 

 

23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文件】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跨省处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1.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科技部门

 

 

 

24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文件】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跨省处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科技部门

 

 

 

25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通过,20154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文件】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跨省处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或检测机构

 

 

 

2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
3700000720001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2.【部委规章】《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5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第十条 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7

检疫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0100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01000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输出方动监机构

 

 

 

28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输出方动监机构

 

 

 

29

土地使用证明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引入方国土部门

 

 

30

种畜禽合格证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生产企业

 

 

31

家畜系谱证明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生产企业

 

 

32

经营场所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证
3700000102708

1.【行政法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部委规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自然资源部门或租赁方

 

 

 

33

与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

兽药经营许可证
3700000102708

1.【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4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部委规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已于20101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3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生产企业

 

 

 

34

经农业部备案的相应兽药产品标签说明

兽药广告审批
3700000102709

1.【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4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2.【部委规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3.【部委规章】农业部公告 2066 (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一、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印制标签和说明书,《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未收载的产品按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印制。在不改变批准内容、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项目顺序和背景颜色(不包括图案)自行进行调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说明书印制在包装袋或包装盒上。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5

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

 

 

 

 

 

 

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3700000102718

 

 

 

 

 

 

 

 

 

 

 

 

 

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3700000102718

1.【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4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2.【部委规章】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7214 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11日起 施行。第五条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生产企业

 

 

 

36

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1.【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4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2.【部委规章】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7214 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11日起 施行。 第五条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农业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所在地兽药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