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民政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25-555481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30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民政局

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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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张民〔2025〕53号

 

 房镇镇、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区高龄津贴发放,提高全区老年人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均为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户籍以户口簿登记地址为准。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200元,按月发放资金;90周岁—99周岁、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为100元、480元,按月发放资金。

三、管理办法

(一)申请与批准。高龄津贴申请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年满80周岁当月即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根据个人申请,依据身份证和户口簿,经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

(二)发放。自批准之月起,按月发放。已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因年龄段变化应调整发放标准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到期自动按照新的标准发放。有补发情形的,补发期最长不超过1年,补发金额不计利息。

(三)退出。符合变更和终止情形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核销,并报区民政局。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骗取等非法手段冒领高龄津贴的,由户籍地所在镇(街道)负责追回。

四、申请和批准程序

按照个人申报、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区级负责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子女、亲友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同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照片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二)村居初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申报的老年人审核其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并进行统计汇总,汇总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家庭联系电话、代办人(与老人关系)及其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户口簿(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汇总表等材料报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三)镇(街道)审核。(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汇总、存档,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盖章的高龄津贴申请表和发放台账报送至区民政局。

(四)区级发放。区民政局按照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名单将资金拨付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变更和终止情形

(一)户籍迁移。户籍迁至张店区以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属村(居)委会、镇(街道)出具《交接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证明》。户籍所属镇(街道)发生变更,但未迁出张店区所辖区域的,原则上由变更后的镇(街道)负责管理。

(二)丧失资格。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三)自愿放弃。确有特殊情况自愿放弃享受高龄津贴并签署《高龄津贴自愿放弃声明书》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放弃后再次提出申请的,需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自愿放弃期间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发。

(四)失联失踪。高龄津贴申请批准后,无法取得联系、高龄津贴发放资格复核未通过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被宣布失踪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重新取得联系后,按照发放规定,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高龄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发放高龄津贴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审核高龄老人的申报材料,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规范发放。

(二)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审核、档案管理、公示和统计上报工作,杜绝错报、漏报现象,利用好山东数字民政系统高龄津贴信息管理模块对发放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区民政局要加强对高龄津贴申报、审批、发放和核查工作的指导;区财政局要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高龄津贴,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本通知自202511日起施行。若上级单位出台新规定,我区将据此适时调整相关内容。本通知由张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