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民政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 中共张店区委政法委员会 张店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局 淄博市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张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关于印发《2023年度张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23-542038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1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民政局

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 中共张店区委政法委员会 张店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局 淄博市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张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关于印发《2023年度张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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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度张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张民〔2023〕71号

 

房镇镇、各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度张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清单内容对照自身职责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2023年度张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        中共张店区委政法委员会
张店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张店区司法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局        淄博市张店区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张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度张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部门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3

就医便利服务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区卫健局

4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公安局张店分局

5

参观公园和景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区发改局、区水利局、 区文旅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

区文旅局

7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区教体局

8

法律诉讼服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9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

区民政局

10

老年人健康管理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做好健康状况评估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衔接。

区卫健局、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1

高龄津贴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20元。

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特困老年人

12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3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4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经济困难老年人

15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6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17

探访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区文明办、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残联

18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区民政局

19

委托服务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区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20

优抚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区退役军人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为低保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61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3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对符合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符合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4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区人社局、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5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注:首位为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