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张店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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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4-549633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9-1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民〔2024〕31号)
二、具体政策
(一)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有条件的区县,自2024年1月1日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 改扩建等方式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重点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扩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不少于10年;以租赁房屋改建、改造提升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不少于5年。
(2)机构建设或认知障碍专区设置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要求,设置1个及以上照料单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6)已享受其他建设、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类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
3.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重点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有条件的区县按照核定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专区,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利用租赁房产改建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专区,按照每张床位30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利用现有床位改造提升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范围: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扩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不少于10年;以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不少于5年。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 (DB37/T3587-2023)、《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之一。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6)投资建设方与金融机构签定贷款合同、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且目前仍有贷款余额。
(7)已享受其他建设、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类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贷款贴息。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开办一次性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2021年1月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开办的具备日间照料、长期托养、居家上门、配餐送餐、对下指导、技能培训、辅具租赁、医养结合等服务功能,并由专业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由镇(街道)、村集体(社区居委会)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补助条件:(1)符合《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 4372-2021)或《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DB 37/T 4398-2021)要求。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为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由专业服务组织托管运营,协议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或由专业服务组织直接建设运营。
(4)专业服务组织在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需发挥辐射作用,连锁化运营该镇(街道)10家以上或70%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5)专业服务组织需拥有至少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
(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 90%。
(7)已享受其他建设、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类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开办一次性补助。
3.补助标准:对建设床位数在10-19张、20-29 张、30 张及以上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各镇、街道只补贴一处。
(四)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经评估达到一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4)按照省文件要求,经区县民政、发改部门联合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
(5)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6)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7)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时间已达到1年。
3.补助标准: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中度失能每人每月200元、重度及完全失能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一至五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1倍、1.1倍、1.2倍、1.3倍、1.4倍差异化补助。
(五)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补助条件:(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一级(一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运营方须具有完备的服务记录,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至三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按照每处每年1.5、2.0、2.5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至三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每处每年0.7、1.0、1.3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助。
(六)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服务机构(须具备集中收住老年人功能)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条件:申请一次性入职补助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5)相关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前期已享受入职一次性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入职补助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申 请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补助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已申领2022、2023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尚未按年度发放完毕的,按原进度继续申领。
(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须具备集中收住老年人功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条件:(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的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4)相关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000元、5500元、7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补助、符合更高一级补助条件的,可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补助只能申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