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张店区民政局张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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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73W/2024-549309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4-1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民政局 |
一、政策背景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等政府信息,我局本着公开、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结合2024年工作实际,编制了关于《张店区民政局 张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张民〔2024〕8号)的解读。
二、决策依据
根据《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4〕10号)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调整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重要举措
《张店区民政局 张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中将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89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1元提高到877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40元;
5.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6.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提高到2473元;
7.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78元;
8.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4元提高到1494元;
9.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198元;
1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到149元;
11.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7元提高到179元;
12.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49元。
以上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3月份增补资金务必于4月30日前发放到位。
解读人:王俊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