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梳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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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186G/2022-526594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19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科学技术局 |
1.山东省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是什么?
答:支持对象包括仪器使用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和供给方,具体条件如下:
(1)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2)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3)供给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必须按规定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使用创新券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鲁科字〔2019〕66号)
2.山东省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什么?
答: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鲁科字〔2019〕66号)
3.山东省创新券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对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的使用方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鲁科字〔2019〕66号)
4.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如何使用、兑现创新券?
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登录省仪器设备网注册,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1)使用方通过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与供给方协商在线下完成服务后,在网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在线打印创新券,在线申请创新券兑现。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2)创新券每月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通用通兑。设区市科技局应在每月的第8至12个工作日内审核兑付申请材料,在线提交兑付审核意见。省科技厅应在每月的第13至17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拨付到使用方。(鲁科字〔2019〕66号)
5.对供给方单位的后补助标准是什么?后补助资金如何使用?
答:省科技厅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鲁科字〔2019〕66号)
6.山东省创新券对违规行为的约束措施有哪些?
答: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约束:
(1)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将不良记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3年内,取消使用方使用创新券资格或供给方享受创新券奖励资格;
(3)对违规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停止经费支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摘牌。
(4)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鲁科字〔201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