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信息工程学校章程
索引号: 11370303MB28657889/2021-527144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6 发布机构: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信息工程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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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信息工程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淄博信息工程学校(张店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址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27号,隶属张店区人民政府,属于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校设立严格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报山东省教育厅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职业教育与职业后教育相结合。同时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全日制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初中同等学历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德能相济  知行合一

           学校教风是:善信育能  知行垂范

        学校学风是:修身养能  自信敏行

           办学理念是: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让学生有更好发展。

           学校校歌是:《栋梁之歌》

第六条  学校校徽标志以“行”为核心和主题,以“行”字的篆体为基本设计元素,是根据时代赋予职业教育的使命,结合淄博信息工程学校自身的文化传承,设计而成。它与校训“德能相济,知行合一”、教风“善信育能,知行垂范”及学风“修身养能,自信敏行”一脉相承,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即:培养自信我能行、注重体验我践行、脚踏实地我前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八条  学校建立“一主两翼”的现代学校管理体制,即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设学术委员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学校其他工作制度有机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与权利: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按照职业教育的宗旨和要求,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每学期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七)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正确行使指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严格财务管理,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条 学校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党建办、文明办、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安全管理办公室、实训处、团委、校企处等党政管理机构。设财经商贸部、信息技术部、机械电气部、综合艺术部、基础教学部、科研处等教学机构。中层干部实行竞聘制,任期四年,经民主推荐、考核,报张店区教体局同意,由学校任命。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二级管理体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需要,设置各职能处室和教学系部。各职能处室和教学系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能,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五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第十六条 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代表及教师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领导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运行;

(二)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

(三)确定各部门岗位编制及职责;

(四)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五)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

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七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校自主聘任人员的入职资格评审;

(二)省市区学术带头人、教学能手及各级各类(除校级)教师荣誉表彰推荐;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方案的评审及意见反馈工作。

(四)学校组织的其他学术成果推荐评比工作。

第十八条 设立学生会。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必须做出回应。

第十九条 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有权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校长通过校务委员会确定各部门的编制,保证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并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业岗位与兼职岗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聘任和奖励:

(一)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由学校综合考核,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一次一年。实行教职工与部门双向选择的聘任机制。校长通过校务委员会确定各部门的编制,确定双向选择的相关规定。

(二)聘任期间,学校按有关工资政策,付足应得报酬,享受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

(三)聘任期间,教师应服从工作分配,如有意见,须经正当途径反映。仍未调整,应接受分配、安心工作,不得消极怠工。教师不接受聘任,报教体局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学校不再作工作安排。

(四)每年度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

(五)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者,学校向教育局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奖励,授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及其他荣誉称号。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教体局报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六)学校按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

(七)职工比照教师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管理

(一)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鼓励教师积极提升专业技能,成为“双师型”教师。

(四)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五)教职工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六)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学校管理,勤恳工作。

(七)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八)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工作小结。

(九)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十)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实行淘汰制,学校行政有权责令其转岗或待岗。

(十一)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育人质量提升为中心,增强“三全育人意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以分管副校长为领导的、以教务处、专业部、基础部、学科(专业)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为主线的教学工作体系和教学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校企共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专业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本校教学设施、师资等实际情况,灵活设置专业,以满足学校教学目标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用以确定学校学年或学期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由教务处提出,经校务委员会审定后,于新学期开学前下达贯彻。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教学工作的进展情况拟定月教学工作计划;

各教研组及教师个人的教学工作计划分别由教研组长和教师本人根据教务处教学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按学期制订。

第三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严格按课表上课。

第三十一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

第三十三条 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分管副校长为领导的,以学生处、团委、专业部、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德育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课程思政,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可实行定期轮换,使大多数学生的组织能力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校助学金。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受到教师不公正奖惩,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五章 后勤服务与校园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由分管副校长负责,总务处、学生处负责落实。

    (一)后勤服务工作要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二)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完善后勤服务管理机制,提高后勤管理与服务质量。

第四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一)学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学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所有收入需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

(四)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所有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五)学校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根据预算执行结果,按照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分析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六)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  卫生保健及环境管理

(一)要加强对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把环保教育渗透到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中。把学校建设为"绿色学校"“无烟学校”。要制定校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让学生有一个整洁、舒适、愉快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学校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学生定期或不定期体验。

(三)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四)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心理。

(五)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六)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壁画、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七)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八)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九)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训室、食堂和宿舍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一条   校园安全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

(一)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定期巡视校园周边环境,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加强校门前的治安工作。

(二)要加强学校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的意识和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积极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和工作制度,建立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校园和师生安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宿舍管理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学生处负责督查落实。

设立宿舍管理员,根据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宿舍规范化、制度化、人文化、科学化管理,创造和谐文明、安全的宿舍环境。

第五十三条  学校食堂管理由分管副校长负责,总务处负责督查落实。

 (一)学校食堂是特殊场所,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各工作人员要服从学校管理,依照为人师表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学校食堂工作和就餐的师生,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服务师生,让师生满意。

 (二)要高度重视饮食卫生安全防范工作。在食堂操作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严格工作中的人员职业规范和操作行为规范,始终保持好食堂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

第六章 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与对外合作交流

第五十四条 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与对外交流由分管副校长负责,校企处、专业部负责落实。

不断完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积极引入企业资金,在校内建设校企共用的实训基地;与企业“零距离”接触,争取每个专业都与企业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根据企业需求,结合学校办学优势,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五十五条  办好机电职教集团。积极与集团成员单位联系,不断创新集体运行模式,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推动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发展,实现学校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第五十六条  充分利用学校品牌优势和资源优势,把社会培训做成学校发展新的增长点。学校设立培训职能部门,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老年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为劳动者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强化职业教育为社会服务功能。

第五十七条  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通过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师生交流、课程互通共建、国际培训、国际职业资格认证等多种形式,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自身条件,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职业教育对口援助工作。

 第七章 招生与就业

第五十九条 招生与就业由分管副校长负责,校企处、各专业部负责落实。

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要求。按规定编制招生章程、制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合法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招生类别、招生人数、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实习时间、资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类别、颁发办法等信息。

第六十条  努力做好学生就业工作。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育学生多元化就业观念,建立就业创业管理制度,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定期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完善毕业生追踪反馈机制,了解企业用人需求和行业发展变革,反馈信息,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十一条 搭建学生成才立交桥。积极与高职、本科院校合作,紧密衔接,建立优势互补、衔接贯通的培养体系,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学生多样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16日全体教工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