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张店区东方实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03MB28657889/2023-527435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机构: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张店区东方实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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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淄博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和《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张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及家庭经济能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以级部为单位成立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校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档)和“特殊困难”(C)三档。具体认定标准由区县、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区县、学校组织学生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等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人数至少占在校生人数的30%。区县、学校认真分析问卷调查相关数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数据分析报告和问卷调查存档备查,并将分析报告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我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附件2)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附件3)、留存家访照片。学校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逐一家访。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认定标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六条 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4)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市、区县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张店区东方实验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