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张店区东方实验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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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57889/2019-527331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9-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一、 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进行管理。
二、 学生入学要求
(一)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学区的幼儿园、小学毕业生实行免试入学。
(二)学生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到入学,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校,需由其监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无故延期两周不到校者,学校查明情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 学籍管理
(一)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规定办理学籍。建立健全学籍档案。
(二)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制度。
(三)依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学生在我校完成小学五年、初中四年义务教育,学校颁发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学校自行开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课程,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四、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二)学生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或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设施、设备、科技活动器材、图书资料。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获得资金的捐助、扶助和相关的费用减免。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义务教育证书。
(六)享有法律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特权。
五、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公物,保护学校环境,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六、 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通过“希望工程”、“手拉手”、“学生资助”等助学形式提供资助,使其完成学业。学校对学习成绩和品行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适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