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东方实验学校规章制度——考试管理
索引号: 11370303MB28657889/2019-5273300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9-01 发布机构: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张店区东方实验学校规章制度——考试管理

发布日期:2019-09-01
  • 字号:
  • |
  • 打印

考试及监考管理

为了严格考风考纪,体现公平、公正的考试原则,使每位学生都能正常地发挥自己的水平。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范监考教师的行为,推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对考试安排和监考规范要求如下:

1.考场布置、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安排公示后不得请假,若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自己找好替监老师并告知教务处,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监考老师要服从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与调动,不得擅自调换监考。

2.考务会结束后,第一位监考教师到考务室领取试卷。为确保监考工作顺利进行,任何教师不得代他人签到或领取试卷。

3.考务会结束后,第二位监考教师直接进入考场,检查、清场并组织学生做好考试准备。

4.监考教师提前五分钟分发试卷,分发试卷由监考教师亲自发放,不要由学生相互传发。督促学生在规定区域填写学校、班级、姓名、考号、座号等基本信息。

5.两名监考教师一前一后站立监考,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要认真巡视,不得携带手机、交头接耳、读书看报、批改作业、长时间关注学生答题,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期间不得随意外出离开考场。

6.监考老师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作弊或有作弊嫌疑者,予以指出并做好记录。该生该场考试成绩为零分。

7.离考试结束还有十五分钟时,监考老师可以提醒考生掌握好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不得自行规定、延长或缩短、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

8.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按要求清点试卷份数,卷头朝向一侧,按要求的顺序整理好,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第一位监考教师将试卷送至考务室装订,第二位监考教师维持学生秩序,最后负责关门窗和各种电器。

9.监考过程中不按照要求监考、玩忽职守甚至造成考试质量事故的,监考教师要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直接从师德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阅卷工作及成绩管理

阅卷工作及成绩管理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协作的一项严肃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阅卷及成绩管理规定如下:

一、阅卷组织

期中、期末学业水平测评或者大型考试阅卷由教导处组织进行。

二、阅卷规程

1.阅卷前期准备

1)教导处要合理调配阅卷人员。阅卷组长一般要由学科专任教师担任。阅卷教师可以本着文科阅文科、理科阅理科的原则,打破学科界限进行组合。

2)教导处要组织学科备课组长复核“参考答案”的准确性和提供分值的合理性。若备课组长提出异议,由教导处负责组织相关教师再次复核或者联系教研室相关人员进行核准。要修改“参考答案”上相关信息,必须由教导主任签字并加盖教导处公章。原稿教导处存档,复印稿转给阅卷组。

3)阅卷组长要组织阅卷组教师共同浏览试题,研究答案,合理制定阅卷人员分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熟悉评阅科目、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

2.阅卷实行统一地点、统一时间、集中、密封、流水阅卷。若无教导处允许,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家批阅。

3.阅卷过程

1)在阅卷初始,按照阅卷分工先试评5-10%试卷,以了解考生答卷的大体情况,再由阅卷组共同商榷,确定最后的评判标准。

2)阅卷教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试卷评阅做到准确无误、公正合理、宽严适度,标准一致。尽量减少主观误差,防止偏严、偏宽、错评、漏评等现象的发生。

3)阅卷人员不得拆、撬试卷密封线查看考生学号、姓名和分数,不得涂改学生答卷内容,不得更改其他阅卷人员评定的成绩。阅卷过程中,试卷不准启封,阅卷结束、成绩核实无误后方可启封试卷。

4)试卷启封前对阅卷有误的部分进行更改时需由阅卷教师签字。试卷一经启封,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5)阅卷一律使用红笔,记分字迹工整、清晰、规范。必须按有关规定的办法记分(阅卷符号统一:用得分,不用扣分;要有对号、错号的判断,不允许只写分,不判断正误;统一写分位置)。每本试卷评完后,要在指定的位置签名。

6)阅卷时,如发现装订不合格、错装、已损坏试卷等现象,应立即向阅卷组长报告,并按照教导处要求及时处理。

7)机读阅卷教师不得替学生涂改答题卡,不得擅自更改考生成绩。

8)合分流程

阅卷组长按照“算分→核分→复核”程序组织合分工作。试卷分数要写在规定得分栏处。字迹要工整、清晰,涂改处均应署名。核分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对成绩复核有问题的试卷,必须由核分人、复核人在试卷上共同确认签字后方可更改。

三、成绩录入

1.成绩录入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2.成绩录入前,阅卷组应先拆封试卷部分密封位置,将试卷装订顺序与电脑名单上考生姓名、学号核对后再录入成绩。

3.成绩录入每3人为一组。1人录入、1人读分、1人审看。

4.录入成绩汇总与分析由教导处指定人员负责。非指定人员不得拷取成绩。

四、质量检查

阅卷期间及阅卷结束,由教导处牵头组织质量检查工作。

1.阅卷过程中全面把握阅卷整体质量,按10%的比例抽查各学科试卷的阅卷质量。要适时督导,对发现的阅卷质量等问题,应及时纠正。

2.阅卷结束,教导处组织对所阅试卷进行逐科检查。无误后由学科组当日领回,完全拆封试卷。学科组再次进行复核。

3.学科组要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复核完自己的学科试卷。若有误先找阅卷组长复审签字,然后拿试卷到教导处经主任审核签字后将待修改问题记录在“改分统计表”上。成绩修改由教导处工作人员统一进行。

五、成绩管理

1.教导处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分析测评成绩。

2.教导处、班主任、学科教师不允许出现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现象。

3.教导处工作人员只向相应领导和相关人员交付相关电子或纸质成绩。成绩接收者必须要有保密意识。电子版成绩留存教导处档案室、教导主任、业务副校长、校长四处。

4.教师不得越级查询与己无关的成绩。

5.任何教师对家长、对学生只能公布和分析学生本人的成绩,不得对学科总成绩、其他学科成绩、班级总成绩进行评论。

6.违反“成绩管理”相关规定者,予以通报批评,并从本年度师德考核项中扣除相应分数。

六、阅卷违纪处理规定

为确保阅卷质量,对阅卷工作中发生的违纪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任,经劝告两次不听者;

2.阅卷教师掌握标准时宽时严,经批评不改正者;

3.不认真执行《评分细则》,擅自改变阅卷标准者;

4.阅卷教师不按规定办法记分,经劝告仍不改者;

5.阅卷时多次会客、打电话、外出办事而延误工作进度,不改正者;

6.擅离职守,四处串岗,影响他人工作者;

(二)阅卷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条目的分数。

1.擅自拆封试卷,查看考生分数者;

2.私自涂改考生卷面答题和分数者;

3.评阅试卷时,故意提高或降低考生分数,警告后不改者;

4.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积压和耽误阅卷进程者;

5.合分、登分时,有严重错误不改正者;

6.阅卷、合分、登分出错率高于10%者;

7.出现以上问题,除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还要对阅卷组长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附:

阅卷组长职责

1.安排本组阅卷人员分工;

2.组织阅卷教师认真讨论试题和评分标准,通过试评研究,确定评分细则;3.组织试卷领送;

4.合理把握阅卷进度,保证本组评阅质量;

5.积极配合阅卷纪律及质量检查工作;

6.阅卷工作结束后,组长要组织阅卷组根据学生答卷情况进行试卷分析,撰写简要试卷分析报告。

包楼层巡视人员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考试过程管理,加强考试督察,对学校集中组织的考试将实行学校中层领导包楼层巡视和督察制度,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所巡视楼层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监考人员的到岗和工作状态以及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整体巡查、监督、反馈。

二、巡视人员请于考试前三十分钟到考务室数好、摆放好本楼层班级试卷。

三、考前负责好本楼层班级试卷的分发、领取,做好记录。

四、每一场考试本楼层班级巡视不少于两次。

五、考试中对于考场中出现的问题及试卷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教务处。

六、考试结束后清点好各班试卷,装订好试卷交到教务处。

东方实验学校考试考场规则

一、学生不得旷考,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单元检测、期中、期末考试须事先经教导处批准给予补考。否则,试卷一律按零分计。

二、书包、资料等一律放到教室外面。考生不得携带任何考试资料、垫板,打草纸进入考场,桌洞内一律不准存放任何东西。

三、考生必须在指定位置坐好,不得随意换位,坐姿保持前后一直线。

四、考生答卷一律用0.5mm黑色中性笔、签字笔书写(画图等除外),要求书写工整,答题规范,卷面整洁清晰。

五、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将试卷竖起,不准传递字条或搞其它小动作作弊,不准做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不能涉及试题内容),不能向其他考生询问。

六、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按顺序排好,每排最后一名同学按监考老师要求依次收取。试卷收取过程中,考生应在原位安静坐好,不得相互交流,待老师离开考场后方可下位活动。

关于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一、事先不经教导处批准随意旷考者按零分处理。

    二、不经监考教师同意私自携带书本、资料等进入考场者,一经发现即可没收并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由监考老师在其卷面注明(阅卷教师在统计分数时扣减总分10分)并做好考场记录。

三、考生随意换位或偷看他人试卷、传字条及运用其它作弊手段、方式,被监考老师第一次发现则没收工具并进行批评,作好记录(阅卷老师统计分数时扣减总分10分),第二次被发现即可没收试卷取消考试资格,本场考试计为零分。

四、考试作弊不听老师批评和劝阻,态度不端正者将判其试卷零分并在校会上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