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东方实验学校规章制度——教师管理
索引号: 11370303MB28657889/2019-5273264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9-01 发布机构: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张店区东方实验学校规章制度——教师管理

发布日期: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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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

二、 教师评价准则:工作第一 以人为本。

三、 教师应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循教育规律,服从领导,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恳工作。自觉遵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师十不准”和“师德规范十要十不准”。

四、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根据省、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制定各评定评审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学校分别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

五、 学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学校逐年改善并提高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六、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在学历上要求教师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历不达标,不能聘任为任课教师。

(一)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培训,教师必须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

(二)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撰写论文和其它方式的培训。

(三)对在教育、教学及科研领域中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奖励制度进行表彰奖励。

七、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给予适当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