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七中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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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57889/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按照省、市《资助管理工作规范》中的《资助宣传工作规范》要求,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深入推进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加大资助工作宣传力度。
一、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
1.困难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简称“一般困难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
2.一般困难生的认定标准: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中两个以上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3)家庭成员因重大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家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7)其它情兄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一般困难生中有下列情兄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4)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5)孤儿;
(6)重点困境儿童;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8)即时帮扶家庭学生;
(9)困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二、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三、资助认定工作的一般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