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张店区铁路小学办学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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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57889/2023-527202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
学 校 办 学 章 程
(三届二次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校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淄博市张店区铁路小学”,校址为张店区王舍铁路小区1号。
第三条:学校直属张店区教育局,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五年,其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根据张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学校办学方针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学校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愿景:让学习在生活中自然发生
校 风:知行合一
校 训:格物 致知
第五条:学校创建于1924年,每年的11月7日是学校庆祝纪念日(暂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 政务管理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七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开拓进取,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按教育规律办学,确保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校委会各项工作,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全面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安全、卫生、后勤等各方面的工作。审批各科室的工作计划,听取各科室总结汇报,同意协调和推动各部门工作。
(三) 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 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提名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名、任免中层干部和聘用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条:校委会职责
校委会在校长的带领下,对学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校委会分管教学、总务后勤、智慧校园和安办工作。
教学设教学服务中心、课程研发中心、学生素质推进中心;总务后勤设后勤保障中心;智慧校园设智慧校园建设中心,安全办公室设安全服务中心。其各自职责为:
(一)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务工作及教学科研工作。
(二)课程研发中心负责教学科研工作。
(三)学生素质推进中心负责学校艺体工作。
(四)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五)智慧校园建设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数字资源,信息化教育,网络安全系统建设,以及云存储系统建设。
(六)学校安全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报请区教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教学管理
(一)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二)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学有特长。(1)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2)注重基础,鼓励上进,讲究学法,保证不造成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
(三)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自觉、自主、自律意识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四)把“以学为主,教学相长;以研促教、开发潜能”作为教学工作指导思想,构建“五生”课堂(生命、生本、生态、生活、生动)为目标,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五)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区教育局批准。
(六)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改革教学评估方式。(1)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教学反馈、考试各环节的过程管理。(2)建立教学开放日,邀请家长进课堂听课,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
(八)学校按规定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九)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补课。(1)本校教职工不得对学生进行有偿辅导或有偿家教,也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的馈赠。(2)学校不举办补习班、不招收复读班。
(十)坚持普通话教学,学校一律使用规范汉字。
(十一)改革考试制度,施行学生素质监测制度,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学生成绩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待合格(或A、B、C、D)四级。
(十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学校特色教育,形成学校特色。
(十四)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网络资源、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十五)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十二条 总务后勤
(一)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一切服从教学的需要,一切服从育人的需要。
(二)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自觉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学校严格按照一费制标准进行收费。
(1)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2)学校在保证教育教学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其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教育经费不足。
(四)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和校舍校产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环境及安全管理
(一)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审美特点的校园环境。
(二)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发挥其育人功能,激发学生心理潜能。
(三)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 、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教职工的身教水准。
(四)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五)加强领导值勤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六)校园内一律不准骑车,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或推销商品。
(七)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三章 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支部书记职责: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党小组、融媒体中心、监察督导中心等部门工作。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二)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审议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
(四)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五)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六) 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七)学生活动策划中心负责少先队德育活动策划和实施。
(八)融媒体中心负责学校宣传工作,校刊编辑,多媒体运营,校园电视台等工作。
(九)学校监察督导中心负责对各服务中心工作计划和过程工作进行督导监督。
(十)加强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提高应对舆情的能力,对社会各界投诉件进行应诉和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劳动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2)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3)坚持正面教育,实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歧视学生。
(4)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在校本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教育主旋律。
(5)坚持以养成教育为主要形式,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6)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教育委员会,营建“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三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一)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工作群众性组织。
(二)学校工会是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组织与途径,工会必须做好教职工和学校的思想沟通,并采取多种形式关心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十八条 教师管理
(一)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三)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五)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用,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六)学校有权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由学校自筹。
(七)教师应自觉按《铁路小学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
(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九)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十)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学校可以解聘、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未聘或待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预以辞退。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每学年结束,学校成立聘任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以及申请答辩作出评审,以决定其聘任与否。一般按实际评定的技术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聘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陶冶思想品德。
(三)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四)尊师、守纪、勤学、善思,争做校园小主人。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如当事学生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张店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仅要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条例、规范及准则,而且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部分制度、岗位职责、条例和要求,以此作为学校规范化管理的细则,使师生有章可循。
第三十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委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
二〇二〇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