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张店区教体局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MB28657889/2022-510472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07 发布机构: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张店区教体局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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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教体局办事指南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淄教办字〔2019〕15号文)

三、申办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艺术、科技教育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申办材料

1: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模板、有案例

3: 设立学校论证报告(模板)

4: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1)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个人信用良好证明承诺书、非公职人员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材料。

(2)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供举办单位信用状况良好证明承诺书、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证、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以及相应身份证,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等材料并加盖公章。

(3)联合办学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复印件3份);

5: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不低于10万元),并载明产权。(银行近3个月流水,账上余额不得少于10万元);

6:学科类民办教育机构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米,艺术类等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1)自建房的,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房主身份证明;

(2)举办者租房办学的,需要提供房产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房主身份证明;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捐赠资产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7:申报表(有模板)

8:学校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纪要(有模板);

9: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5人,成员由举办者、法人、校长、老师或其他教职工组成)、拟任命法人代表的任命书,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非公职承诺、董事会两人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承诺书(附教师资格证,若无教师资格证承诺书写明从教时间、从教地点、证明人及联系电话)、等材料;

10:拟任校长的材料,主要包括聘任书、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资格证须满五年)、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明、非公职人员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等材料;

11:学校行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名单及材料,主要包括毕业证书(大专以上)、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非公职人员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等材料。学校教职工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设立分公司或教学点的,主办单位派出人员的证明材料,分公司或单个教学点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

12:学校财务人员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和出纳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文件(会计证或等级证)、非公职人员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 

13:教学设备设施按“设备设施名称”“数量”“价值”等列表,若租赁设备设施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书;

14:办学方案、所设专业教学计划

15:以教育培训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1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名单以及成员的身份证复印材料。暂时无法成立党组织的需要提供成立党组织承诺书。

17:提供设立后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学杂费监管的承诺书。

注:以上材料审核合格后再复印2份,共3份。最终发证时需上交存档2份,1份留存。

五、办理程序

1.举办者提交申请材料

2.符合要求,教育和体育局窗口受理

3.达到标准,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颁发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六、时限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分校设立办事指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分校设立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淄教发【2019】5号文)

三、申办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申办材料

1: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参考模板)

3:设立学校论证报告(参考模板)

4: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法人的身份证、个人信用良好证明承诺、非公职人员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总校的信用状况良好证明承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决策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分校的决议等材料并加盖公章。

5: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银行近3个月流水,余额不得少于10万元)。

6:民办教育机构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米,自建房的,需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举办者租房办学的,租期则不少于三年,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还需提供房主身份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表和购房合同、租赁合同。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捐赠资产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7:张店区民办学校分公司申报表

8:学校章程

9:拟任分公司负责人(校长)的聘任书、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明、非公职人员承诺书、个人信用良好证明承诺、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从教五年以上教学承诺等材料

10:专、兼职任课教师身份证、学历、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非公职人员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承诺等材料。主办单位派出人员的证明 材料。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

11:教学设备设施按“设备设施名称”“数量”“价值”等列表,若租赁设备设施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书

12:办学方案、所设专业教学计划

13:以教育培训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

1.举办者提交申请

2.符合要求,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颁发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法人代表或校长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法人代表或校长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申办条件

张店区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并在区教育局注册各类培训机构。

四、申办材料

⑴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简明登记表(3份);

⑵变更法人代表或校长申请书(含申请人承诺)(3份);

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3份)

⑷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和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⑸新任法人代表或校长的材料:任命书或聘书、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个人信用良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公职承诺及熟悉教育工作的证明等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⑹新的决策机构名单和《学校章程》(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项)3份);

⑺如原任法人代表或校长还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校舍产权所有人、教职工、学生或家长)等签订合同,需先行变更(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⑻民办教育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1.民办培训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2.符合要求,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换发《办学许可证》

六、时限

1.法定时限: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申办条件

经张店区教育部门审批、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

四、申办材料

⑴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简明登记表(3份);

⑵变更举办者申请书(含申请人承诺)(3份);

⑶新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3份);

⑷财务清算报告(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⑸新任举办者的材料。新任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个人信用良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公职承诺等材料;新任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在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该社会组织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材料并加盖公章;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以及有效文件,并载明产权;联合办学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及联合举办者的相关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⑹若举办者为个人,需要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和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复印件需盖章);若举办者为法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法人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文件、及决策机构成员的签名文件(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复印件上需盖章)

⑺原任举办者还是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或者还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校舍产权所有人、教职工、学生或家长)等签订合同,需先行变更名单或合同(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⑻新的《学校章程》(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项)3份);

⑼民办教育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同时,需要原任举办者(法人代表)和拟任举办者现场签定变更举办者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变更时双方的责权利等问题和变更后拟任举办者应承担的责任等,如明确债权债务责任,教职工、学生安置方案,拟任举办者是否为该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等)。(3份)

五、办理程序

1.民办培训机构提交申请

2.符合要求,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新、旧举办者现场签定变更协议书;

5.换发《办学许可证》

六、时限

1.法定时限: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地址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地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申办条件

张店区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并在区教育局注册的各类培训机构。

四、申办材料

1、举办者或法人代表提出变更地址申请(含申请人承诺),董事会或校委会成员签字同意(成员名单为学校章程中规定的成员)。

2、填写区教育局提供的变更事项表。

3、房屋材料

1自建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房主身份证明;

2举办者租房办学的,需要提供房产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房主身份证明;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捐赠资产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4、提供学校经过装修等施工后消防部门竣工及设计备案凭证。(3份)

5、新的学校章程。(3份)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需当年年检合格

五、办理程序

1.举办者提交申请材料

2.符合要求,教育和体育局窗口受理

3.达到标准,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颁发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六、时限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申办条件

张店区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并在区教育局注册的各类培训机构。

四、申办材料

⑴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简明登记表(3份);

⑵变更名称申请书(含申请人承诺)(3份);

⑶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和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⑷新的《学校章程》(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项)3份)。

⑸民办教育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1.民办培训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2.符合要求,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换发《办学许可证》

六、时限

1.法定时限: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减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减少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申办条件

张店区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并在区教育局注册的各类培训机构。

四、申办材料

⑴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简明登记表(3份);

减少办学内容的申请书(含申请人承诺)(3份);

⑶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和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⑷新的《学校章程》(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项)3份);

⑸因变更而发生的教材、教学计划、人员队伍和设施设备等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⑹民办教育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1.民办培训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2.符合要求,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换发《办学许可证》

六、时限

1.法定时限: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办事指南

(仅限增加相近内容)

一、事项名称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仅限增加与原审批内容相近的内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申办条件

张店区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并在区教育局注册的各类培训机构。

四、申办材料

⑴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简明登记表(3份);

⑵增加办学内容的申请书(含申请人承诺)(3份);

⑶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和同意增加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⑷新的《学校章程》(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项)3份);

⑸因增加而发生的教材、教学计划、人员队伍和设施设备等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⑹民办教育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1.民办培训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2.符合要求,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换发《办学许可证》

六、时限

1.法定时限: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培训机构自行要求终止办学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申办条件

经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自行提出终止申请的

四、申办材料

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行要求终止办学申请书(含申请人承诺)(3份);

    民办教育机构简明事项登记表(有模板)(3份);

学校章程(含学校自行终止事由)(3份);

决策机构有关终止办学会议纪要和同意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财务清算报告(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在校师生安置方案(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民办学校如有债务,应按下列顺序和内容清偿学校财产并形成书面清偿方案:

①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②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③偿还其他债务;

④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⑤民办学校的捐赠财产或者公益信托财产,是否按照捐赠或者公益信托协议的规定,依法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如无债务,请在终止办学申请书中注明。

民办教育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淄博日报》登报声明终止。

五、办理程序

1.民办培训机构提交终止申请

2.符合要求,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收回《办学许可证》。

六、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幼儿园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幼儿园登记注册

二、办理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三、申办条件

1.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2.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4.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教计划。

5.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申办材料

1:张店区幼儿园筹设申请表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1)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无犯罪承诺;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该社会组织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无犯罪承诺等材料并加盖公章;

联合办园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园协议及联合举办者的相关材料

3: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规划部门规划幼儿园的图纸、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房屋产权证(若幼儿园无独立房产证,还需提供园所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表)、租赁合同;

4:办园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5: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商及举办者承诺书

6:《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其中,幼儿园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幼儿园名称和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等;幼儿园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同时附聘用保安合同、保安身份证及无犯罪承诺、购置安保器械发票、与110联网协议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8:若幼儿园统一购买被褥,还需提供质监部门制发的质监报告;若幼儿园使用校车接送幼儿,还应提供完整的校车档案(校车审批表,驾驶员审批表,行驶证,驾驶证,校车管理制度,跟车教师值班制度与值班表,与校车司机、跟车教师、乘车幼儿家长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行驶路线等);

9:法定代表人与举办者不一致还需再提供任命书、园长(大专学历,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提供聘书)、教师(教师资格证)、保健人员(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无犯罪承诺;

五、办理程序

1.举办者提交申请材料

2.符合要求,教育和体育局窗口受理

3.符合要求,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发放办园许可证

六、时限

1.法定时限:筹设达到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正式设立达到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2.承诺时限:手续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幼儿园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幼儿园变更法人代表或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

二、办理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三、申办条件

经张店区教育局核准并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且符合变更条件

四、申办材料

⑴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3份);

⑵法人代表登记表或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登记表(3份);

⑶学前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和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⑷新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材料:任命书或聘书、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健康证、身份证明(失、待业证明或原单位同意兼职证明)等材料(负责人应有教师资格证、专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⑸新的决策机构名单和《幼儿园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幼儿园名称和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等;幼儿园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3份);

⑹若原任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还参与办理相关文书(如餐饮手续、卫生保健手续,与园舍产权所有人、教职工、幼儿家长签订的合同等)的,需先行变更(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⑺学前教育机构的《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1.幼儿园提交变更申请

2. 符合要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换发《办园许可证》

六、时限

1.法定时限:如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2.承诺时限:手续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三、申办条件

经张店区教育局核准并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且符合变更条件

四、申办材料

⑴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3份);

⑵学前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和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⑶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幼儿园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幼儿园办园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⑷新任举办者的材料。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身份证明(失、待业证明或原单位同意兼职证明)等材料;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该社会组织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材料并加盖公章;联合办园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园协议及联合举办者的相关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⑸若原任举办者还参与办理相关文书(如餐饮手续、卫生保健手续,与园舍产权所有人、教职工、幼儿家长签订的合同等)的,需先行变更(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⑹新的决策机构名单和《幼儿园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幼儿园名称和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等;幼儿园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3份);

同时,需要新任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现场签订变更举办者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变更时双方的责权利等问题和变更后拟任举办者应承担的责任等,如明确债权债务责任,教职工、幼儿安置方案,拟任举办者是否为该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等,3份)。

五、办理程序

1.幼儿园提交申请

2. 符合要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新、旧举办者现场签定变更协议书;

5.准予变更。

六、时限

1.法定时限:如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2.承诺时限:手续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幼儿园变更名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幼儿园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三、申办条件

经张店区教育局核准并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且符合变更条件

四、申办材料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⑴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3份);

⑵学前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和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⑶新的《幼儿园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幼儿园名称和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等;幼儿园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3份);

⑷学前教育机构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1.幼儿园提交变更申请

2. 符合要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标准,换发《办园许可证》

六、时限

1.法定时限:如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2.承诺时限:手续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幼儿园申请自行终止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幼儿园申请自行终止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三、申办条件

经张店区教育局核准并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且符合终止条件

四、申办材料

⑴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项目:终止,含申请人承诺)(3份);

⑵幼儿园章程(含幼儿园自行终止事由)(3份);

⑶幼儿园决策机构有关终止办园的会议纪要和同意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⑷财务清算报告(幼儿园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幼儿园办园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⑸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安置、分流方案(原件审阅后带回,复印件3份);

⑹幼儿园如有债务,应按下列顺序和内容清偿幼儿园财产并形成书面清偿方案:

①应退保教费、餐费和其他费用;

②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③偿还其他债务;

④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⑤民办幼儿园的捐赠财产或者公益信托财产,是否按照捐赠或者公益信托协议的规定,依法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如无债务,请在终止办园申请书中注明。

⑺学前教育机构的《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正、副本)。

8)在《淄博日报》登报声明终止。

五、办理程序

1.幼儿园提交自行终止申请

2. 符合要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受理

3.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查看

4.达到要求,收回《办园许可证》

六、时限

1.法定时限: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

2.承诺时限:手续齐全、实地勘查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

七、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