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张店区教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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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4-15 发布机构: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张店区教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

发布日期: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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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教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

 

序号 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1 张店区教体局 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区属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公布)第二十二条  
2 张店区教体局 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3 张店区教体局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4 张店区教体局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2.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3.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三防”建设情况;5.校车安全管理情况;6.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7.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区属中小学、幼儿园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台账查验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5 张店区教体局 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6 张店区教体局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7 张店区教体局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8 张店区教体局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开展检查 职业院校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学生权益维护、安全职责落实等情况 淄博市信息工程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查验 抽查频次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9 张店区教体局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2.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3.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4.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5.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6.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第四条
5.《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第六条
 
10 张店区教体局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中小学教育组织教学等办学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区属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二条
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 号)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
 
11 张店区教体局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 幼儿园办园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区属及各民办幼儿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查验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3.《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4.《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
 
12 张店区教体局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所有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否都已接受义务教育 区属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查验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条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条
3.《关于做好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司函〔2020〕13号)
 
13 张店区教体局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1.学校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情况;2.体育课程开设、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馆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学生健康体检、视力状况检测、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 区属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  
14 张店区教体局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15 张店区教体局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1.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2.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3.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区属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
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8.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16 张店区教体局 /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1.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2.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区属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17 张店区教体局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安全警示说明情况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区内各高危体育项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不低于5%;年度检查1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8 张店区教体局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体育类社会团体管理:开展活动情况 核查体育类社会团体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区内体育类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查验 年度抽查比例为5%;年度抽查1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19 张店区教体局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2、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查验 年度抽查比例为10%;年度抽查1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20 张店区教体局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核查是否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核查是否按照规定条件、标准向公众免费、低收费开放;核查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区属公共体育设施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查验 年度抽查比例为10%;年度抽查1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第五十条。  
21 张店区教体局 对体育竞赛的行政检查 对体育竞赛的检查 赛事名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等是否符相关规定;是否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满足赛事需要的基础设施 区内承办的体育赛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查验 年度抽查比例为10%;年度抽查1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