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标题: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38W/2022-530333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8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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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98日中午,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孙克、袁帅在张店区冯北路与临淄大道路口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李庆斌驾驶的鲁CR2911(黄色)CX835(黄色)重型半挂牵引式货车自卸货车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202298日,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由一中队负责对李庆斌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进行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20229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李庆斌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制作了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2298日,一中队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李庆斌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202298日中午,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派遣驾驶员李庆斌驾驶的鲁CR2911(黄色)CX835(黄色)运输水洗沙临淄,因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货物脱落、扬撒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202298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愿意接受处罚,并提出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298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对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同时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制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法律分析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到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到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000元罚款的规定

综合以上法律条文,逐对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卷评析

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监督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到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执行,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