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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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38W/2024-54577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
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恢复并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公路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公路损毁、交通中断,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公路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根据《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划分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台风、浓雾、雪灾、道路结冰、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导致的公路毁坏,交通中断,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等情况。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严格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采用科学的办法和先进的手段,保障公路交通持续安全畅通。同时,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果断采取应对措施,全力组织应急救援,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乡(镇)政府和区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政府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立即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各地政府根据事件分级情况迅速作出应急响应,联动部门按指令予以指导协调、联动到位。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公路突发事件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处置能力。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7个专业处置工作组,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电信运营企业、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等部门(企业)及相关街道、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2 职责
2.2.1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3)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实施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Ⅲ级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应急处置评估等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公路突发事件超出Ⅲ级应急范围时,上报上级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规划、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5)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2.2.2 办事机构职责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1)负责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
(3)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做好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4)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
2.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公安局: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现场警戒、交通疏导等保卫工作,保障救援公路畅通;配合事发地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控制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区民政局: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通中断的公路;负责人员的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和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提供救援装备和技术支撑。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提供由危险化学品所引发的公路突发事件的有关现场处置和救援方案。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灭火、洗消、伤员抢救等救援行动;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负责设置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过往车辆进行管制信息提示,负责现场车辆清障。
其他相关部门:服从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
街道、乡(镇)政府:负责先期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4 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救援保畅组:以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为主,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救援组织配合。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要根据事件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救援力量和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技术专家组:以区应急管理局安全专家及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专家为主。技术专家组负责对抢险方案、用材方案等进行论证审查,解决应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3)公路抢修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配合。负责抢修、抢通中断的公路。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120急救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配合。组织有关医疗单位、相关卫生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同时,做好现场的防疫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站。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负责,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资金、救援物资的筹集,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2.6 各街道、乡(镇)政府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辖区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接受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全力配合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渠道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日常信息。
(1)公安部门负责因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安全事件可能引起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收集。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状况的信息监测、收集。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因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和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可能引起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收集。
(4)环保部门负责因放射性物质泄漏等环境污染可能引起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收集。
(5)公路突发事件信息还包括其他部门监测到的或由公众举报、反映的相关信息。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预警(Ⅰ级预警)、重大预警(Ⅱ级预警)、较大预警(Ⅲ级预警)、一般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公路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各街道、乡(镇)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应急报告
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视情(特别重大和紧急)可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发展态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达到Ⅲ级以上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事发地区县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事发后2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分别电话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后5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
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区县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建立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织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现场及周边地区群众、车辆,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
发生次生、衍生危害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交通运输部门、公安和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手机、可变情报板、巡逻车等各种已有发布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4.3 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所属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当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由区相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市政府。
发生Ⅱ级和Ⅰ级公路突发事件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报告市政府,在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报告电话:
区政府值班电话:2869811;
市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2184526;
区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2175561。
4.4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各应急工作组人员在现场救援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4.5应急疏散
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的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实施,并纳入各街道、乡(镇)政府应急预案。
4.7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已经基本消除,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公路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车辆、装备和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交通畅通和社会稳定。
5.2 恢复重建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组织技术专家对公路结构和附属设施进行评价,组织修复、重建。
6.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6.1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指导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协调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2 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各自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完善。
7.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牵头组建区公路突发事件专业道路抢通保畅队伍,并建立信息库;建立公路技术专家库。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7.2 物资保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需求。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状态时统一调配使用。
7.3 物资征用
发生本预案所涉及的公路突发事件时,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处置需要,统筹调用各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被调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指令,不得延误和推诿。
7.4 经费保障
对全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7.5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依托相应的科研和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公路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同时,加强先进技术应用和设备投入,如监控系统等,为有效处置公路突发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应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群众的公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对指挥人员、专业应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公路突发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强化应急演练工作,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每次演练,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提高各单位防范和处置综合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附则
9.1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2 预案管理
各街道、乡(镇)政府、区有关部门、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9.3 制定与发布
本预案由张店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张店区公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国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急需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为特别重大公路突发事件。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发布Ⅰ级预警或响应时;
(2)流经我区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出现重大险情,或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国省道主干线严重毁坏、中断;
(3)发生地震等地质灾害,造成公路、桥梁、隧道中断;
(4)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 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需要发出公路Ⅰ级预警或响应的其他特殊情况。
2、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急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为重大公路突发事件。
(1)流经我区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出现重大险情,或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国省道主干线严重毁坏、中断;
(2)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需要发出公路Ⅱ级预警或响应的其他特殊情况。
3、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区内,为较大公路突发事件。
(1)流经我区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出现重大险情,或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国省道主干线严重毁坏、中断;
(2)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需要发出公路Ⅲ级预警或响应的其他特殊情况。
4、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区县内,为一般公路突发事件。
(1)流经我区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出现重大险情,或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国省道主干线严重毁坏、中断;
(2)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需要发出公路Ⅳ级预警或响应的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