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标题: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38W/2021-51144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05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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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张店区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8.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8.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19.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20.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三、承办机构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立案调查

办理内容:实施行政检查、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获得立案线索,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

审查标准:根据初步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据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的根据。

2.违法告知

办理内容: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审查标准: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处罚决定

办理内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标准: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等。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张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5332180278

信函投诉:张店区和平路与重庆路交叉路口往东100米路北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201室。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2185508

  办公地址:张店区和平路与重庆路交叉路口往东100米路北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违章处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