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2024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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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38W/2024-537361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202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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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 ||||||
机构性质 | 政府组成部门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范祥玉 | 办公电话 | 0533-2175561 | ||||
单位地址 | 张店区新村西路19号 | 电子邮箱 | zdqjtysjbgs@zb.shandong.cn | ||||
执法机构 | 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为张店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单位 | ||||||
情况 | |||||||
执法职责 | (一)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区交通运输局承担的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水路运输、县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 ||||||
(二)负责本区辖区内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水路运输、县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实施。 | |||||||
(三)承担本区辖区内县道、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县道、农村公路中的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等)和权限内水运工程项目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工作。 | |||||||
执法权限 | 依法统一行使区本级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交通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
执法程序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监督检查→制作相应文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 ||||||
一般程序 受理→ 立案→ 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 | |||||||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 |||||||
委托执法 | 是否实施 | 是 | 受委托执法 | 淄博市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
情况 | 委托执法 | 单位名称 | |||||
受委托执法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
机构的性质 | |||||||
受委托执法 | 实有行政执法人员28人,取得行政执法证件28人。 | ||||||
机构执法 | |||||||
人员情况 | |||||||
委托执法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监督途径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监督机构: 政策法规科 | |||||
投诉电话:0533- 2180278 | |||||||
信函投诉:张店区和平路138号 | |||||||
邮政编码:255000 | |||||||
救济渠道 | 1. 行政复议机构 | ||||||
机构:张店区司法局 | |||||||
电话:0533-7658008 | |||||||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 | |||||||
2. 行政诉讼机构 | |||||||
机构:张店区人民法院 | |||||||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