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标题: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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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1-15 发布机构: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张店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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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结合交通运输监督管理职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张店区交通运输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交通运输市场监督检查时,在“四库一规范”中采取随机选派本单位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的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时间、人员和检查结果等信息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高效、公正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操作规范,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四库一规范”。在“四库一规范”的基础上,由区交通运输局为监管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建立张店区交通运输局的“四库一规范”。我局的“四库”,“四库”是张店区交通运输局区级交通运输许可监管的计划任务库、抽查事项库、检查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规范”是张店区交通运输局抽查工作规范。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生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我局的监管事项,围绕保留、委托、转移、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条逐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依据、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包含监管事项、监管检查对象、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依据、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生成。局规划基建科、安全监督科、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等,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生成张店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基本信息、执法类别、执法年限、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单位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的生成。区公路建设项目承建单位、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维修企业、驾驶培训企业等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生成张店区交通运输局市场主体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包含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单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证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市场主体名录库根据市场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条 局规划基建科、安全监督科、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牵头负责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抽查事项由对应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相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责任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从本部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随机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责任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抽查时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检查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如需要提取相应责任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责任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该移送的依法移送。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交通运输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六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生态环境系统、交警系统、应急系统应、市场监管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七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责任主体,经催告拒不整改的可进行全区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

第十九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