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张店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公布202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中标企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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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370303MB2303857U/2024-547628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7-19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张店区公务用车管理,张店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定了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企业2家、定点维修企业16家。
二、决策依据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18〕58号);
2.《关于对全区公务用车实行集中采购定点加油保险维修的通知》(张车改办字〔2018〕2号)。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区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五、有效期限
2024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
六、主要内容
(一)定点加油、维修、保险
1.各有关单位所有车辆的加油、维修事宜均由公布的中标企业承担;
2.定点加油、维修服务由各单位从中标的企业中自行选择一家或多家;
3.加油、维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进行结算。
(二)特殊情况处理
1.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维修保养;
2.在张店区以外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应尽量控制维修内容,并于事后7日内报机关事务部门备案;
3.公务用车车辆轮胎发生爆胎、扎胎的可就近维修;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经机关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
七、监督保障
中标企业优惠费率执行情况,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人:淄博市张店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汤丹
电 话:0533-2869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