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和平街道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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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661B/2022-510885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1-28 | 发布机构: | 和平街道办事处 |
和平街道 26 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
(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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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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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 |
同上 |
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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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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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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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 标 投标信息 |
招 标 投标 |
订立及备案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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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服务中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信用中国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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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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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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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 |
同上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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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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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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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 |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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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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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 收 土地信息 |
征 收 土地信息 |
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 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 |
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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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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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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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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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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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 |
同上 |
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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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
变更内容、批准单位、变 更结果等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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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听证会 ■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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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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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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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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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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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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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 |
同上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
■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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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审查结果、审查时限,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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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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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 工 有关信息 |
施 工 管理服务 |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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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服务中心 ■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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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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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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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 |
同上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
■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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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 量 安全 监 督 信息 |
质 量 安全监督 |
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 处罚情况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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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听证会 ■ 政务服务中 ■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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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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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 |
同上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
■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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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竣 工 有关信息 |
竣 工 验 收 审 批 (备案) |
结果, 竣工验收备案时 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等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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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听证会 ■ 政务服务中心 ■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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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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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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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 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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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 管理部门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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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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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 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城建办 |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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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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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 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城建办 |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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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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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
城建办 |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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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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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 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城建办 |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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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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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同订 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 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 人 |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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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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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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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 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息公开的意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鼓励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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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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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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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项目,澄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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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 3 日前, |
城建办 |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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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投标截止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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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至少 15 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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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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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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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公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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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建 |
示信息 |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
及时公开 |
城建办 |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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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招标投 |
澄清、 修改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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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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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标信息 |
暂停、 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城建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11 |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信用中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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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
城建办经发办 |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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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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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 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
城建办经发办 |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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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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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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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 |
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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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公 |
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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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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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竞争性磋 商公告 |
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 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 |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 3 个工作日 |
经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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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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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询价 |
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 |
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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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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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省级(含计划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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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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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 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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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指定的 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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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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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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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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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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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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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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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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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 目预算金额 |
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 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 |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经发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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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 |
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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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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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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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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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排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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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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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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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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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经发办 |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中国政府采购杂 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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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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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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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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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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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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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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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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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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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少 15 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 |
经发办 |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中国政府采购杂 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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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3 个工作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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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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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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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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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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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 其地方分网 ■ 省级(含计划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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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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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指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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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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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公示 |
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 |
经发办 |
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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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
|
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 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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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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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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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 |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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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和定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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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 其省级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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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点采购 的具体 |
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 |
及时公开 |
经发办 |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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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记录 |
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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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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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 个工作日 |
|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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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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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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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结果 |
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 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 |
经发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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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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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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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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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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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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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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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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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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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购合同 |
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 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
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
经发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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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 |
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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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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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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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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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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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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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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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含计划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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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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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指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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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
终止公告 |
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 |
及时公开 |
经发办 |
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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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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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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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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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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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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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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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 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及时公开 |
经发办 |
其地方分网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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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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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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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
经发办 |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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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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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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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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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 |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
完成并履行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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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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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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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处 |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 |
报审程序后5 个工 |
投诉办 |
■ 省级(含计划单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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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决定 |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
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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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指定的 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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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 |
公告 |
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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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经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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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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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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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采购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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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 《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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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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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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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并履行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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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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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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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核 |
同上 |
报审程序后5 个工 |
经发办 |
■ 信用中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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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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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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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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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土地出让计划 |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 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试行) |
每年 3 月 31 日前, 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 |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
28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 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挂牌时 间不得少于 10 日 |
出让人 |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
2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公告调整 |
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少于 20 日的,招拍挂活动相应顺 延 |
城建办 |
■ 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
30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 公示) |
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范》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
|
31 |
供应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城建办 |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
32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获取招拍挂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 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 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 20 个工作日前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
城建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 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
√ |
|
√ |
|
33 |
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
城建办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 矿业权交易平台交 易大厅 |
√ |
|
√ |
|
|
34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审批结果信息 |
每个项目的审批结果信息(交易完成后由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 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
35 |
|
项目信息 |
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包括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种、有效期限。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 开的意见》 |
每年一季度集中公告 |
城建办 |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
36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 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
城建办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
37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其他需要披露 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
城建办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
38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 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 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
城建办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
39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
城建办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
40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 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 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不少于5 个工作日 |
城建办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
(三)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能
(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能
(五)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
政策法规 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综合 |
|
|
|
|
|
■ 政府网站 |
|
|
|
|
|
|
2 |
业务 |
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社区/企事业单位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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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公示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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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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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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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 行)》、各地配套政策法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
规文件 |
|
|
|
|
|
|
|
|
4 |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 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示 7 个工作日 |
民政办 |
■ 社区/企事业单位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6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 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社区/企事业单位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 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8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 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示 7 个工作日 |
民政办 |
■ 社区/企事业单位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社区/企事业单位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 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社区/企事业单位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
13 |
审核审批 信息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 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社区/企事业单位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
(六)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 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 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政府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
(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 - 2020 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 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同上 |
√ |
|
√ |
|
√ |
√ |
3 |
|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 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表彰决定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同上 |
√ |
|
√ |
|
√ |
|
4 |
律师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律师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同上 |
√ |
|
√ |
|
√ |
|
5 |
公证 |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 核 |
审查(考核)意见 |
《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精准推送 |
|
申请人 |
√ |
|
√ |
|
6 |
法 律 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 |
《法律援助条例》、《xx 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精准推送 |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
√ |
|
√ |
|
7 |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 的审核发放 |
案件补贴审核发放表 |
《法律援助条例》、《xx 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公开 |
司法所 |
■ 精准推送 |
|
申请人 |
|
√ |
√ |
|
8 |
法 律 援助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 定异议的审查 |
处理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xx 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公开 |
司法所 |
■ 精准推送 |
|
申请人 |
|
√ |
√ |
|
|
对在法律援助 |
评选表彰通知;先 进集体和个人申 |
|
|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
|
|
|
|
|
9 |
|
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 彰奖励 |
报表(空白表); 拟表彰的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名单; |
《法律援助条例》、《xx 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 |
√ |
√ |
√ |
|||
|
|
|
表彰决定 |
|
|
|
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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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法 律 援助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xx 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
11 |
基层法律 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 准许可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精准推送 |
|
申请人 |
√ |
|
√ |
|
|
|
对基层法律服 |
|
|
|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务所、基层法律 |
行政处罚决定或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 |
|
■ 纸质媒体 ■其他法律 |
|
|
|
|||
12 |
|
服务工作者违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理办法》、《基层法律 |
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 |
司法所 |
服务网 |
√ |
√ |
√ |
|||
|
|
法违规行为的 |
|
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日内公开 |
|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 |
|
|
|
|||
|
基层法律服务 |
处罚 |
|
|
|
|
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 拟表彰的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名单;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 |
√ |
|
√ |
|
√ |
|
|
|
|
|
表彰决定 |
|
|
|
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14 |
人 民 调解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 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表彰决定 |
《人民调解法》、《xx 省人民调解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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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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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中央宣传部、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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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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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服务 |
法律法规库网址 或链接;典型案例库网址或链接 |
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 -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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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xx 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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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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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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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的律师、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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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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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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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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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机构、 |
裁、人民调解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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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作或获取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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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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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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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信息查询 |
律服务机构和人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 |
司法所 |
■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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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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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员有关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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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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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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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信息和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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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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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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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律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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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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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公开查阅点 ■ 便民服务站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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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建设相关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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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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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工作站具体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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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12348 公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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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律服务热线号码; 中国法律服务网 和各省级法律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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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网网址;三大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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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提供的公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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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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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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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 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20 日内 |
财政所 |
■ 政府网站 ■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 政府公报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 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 程的通知>》、《财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20 日内 |
财政所 |
■ 政府网站 ■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 政府公报 |
√ |
|
√ |
|
√ |
|
|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 |
政部关于印发<地方 |
|
|
|
|
|
|
|
|
|
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
办法(试行)>的通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 |
知》等法律法规和文 |
||||||||||||
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 |
件规定 |
||||||||||||
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 |
|
||||||||||||
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 |
|
||||||||||||
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 |
|
||||||||||||
项目公开。 |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 |
|
||||||||||||
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 |
|
||||||||||||
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
|
||||||||||||
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 |
|
||||||||||||
(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
||||||||||||
(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 |
|
||||||||||||
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 |
|
||||||||||||
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资金使用安排等。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20 日内 |
财政所 |
■ 政府网站 ■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 政府公报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 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20 日内 |
财政所 |
■ 政府网站 ■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 政府公报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 表。 |
|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
|
|
|
|
|
|
|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 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 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决算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 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20 日内 |
财政所 |
■ 政府网站 ■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 政府公报 |
√ |
|
√ |
|
√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 (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 进行说明。 |
|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 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6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 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 |
财政所 |
■ 部门网站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 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 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 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 目标等情况。 |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7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 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 |
财政所 |
■ 部门网站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 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 比)进行说明。 |
|
|
|
|
|
|
|
|
|
|
8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决算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 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 |
财政所 |
■ 部门网站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九)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 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2 |
岗位信息发布 |
招聘单位、岗位要求、福利待遇、招聘流程、应聘方式、咨询电话 |
同上 |
便民服务大厅 |
√ |
|
√ |
|
√ |
√ |
|||
3 |
求职信息登记 |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 式)、咨询电话 |
同上 |
便民服务 大厅 |
√ |
|
√ |
|
√ |
√ |
|||
4 |
职业介绍、职 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 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 进法》、《人力资 |
同上 |
便民服务 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
和创业 |
|
服务内容 |
源市场暂行条例》 |
|
便民 |
|
|
|
|
|
|
|
5 |
开业指 |
职业指导 |
|
|
服务 |
√ |
√ |
√ |
√ |
||||
|
导 |
|
|
|
大厅 |
|
|
|
|
||||
|
|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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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 |
|
|
便民 |
■ 政府网站 |
|
|
|
|
||
6 |
|
失业登记 |
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 |
|
|
服务 |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
(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 |
大厅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就业失 |
|
咨询电话 |
|
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 |
|
|
|
|
|
|
||
|
业登记 |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 |
|
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
|
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 |
|
|
便民 |
■ 政府网站 |
|
|
|
|
||
7 |
|
就业登记 |
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 |
|
|
服务 |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
(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
大厅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咨询电话 |
|
|
|
|
|
|
|
|
||
8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 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 (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9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 (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十)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 乡 居 民养 老 保 险参保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2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维护 |
工 伤 保 险待 遇 发 放账 户 维 护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3 |
社会保险缴费 申报 |
缴 费 人 员增减申报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 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 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4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社 会 保 险缴 费 申 报与变更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5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 查询 |
单 位 参 保 证 明 查 询打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6 |
个 人 权 益记 录 查 询 打印 |
√ |
|
√ |
|
√ |
√ |
||||||
7 |
养老保险服务 |
暂 停 养 老保 险 待 遇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8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 民 养 老保 险 注 销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 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 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9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 会 保 障卡 应 用 状态查询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10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 会 保 障卡 挂 失 与解挂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大厅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
√ |
11 |
|||||||||||||
12 |
|||||||||||||
13 |
社 会 保 障卡注销 |
||||||||||||
14 |
(十一)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党政办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政民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 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信访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
3 |
办事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
4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 规 划 及同 级 的 土地 利 用 规 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5 |
|
乡 规 划 及同 级 的 土地 利 用 规 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6 |
城市、镇详细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表等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
7 |
规划编制 |
部 分 村 庄编 制 完 成的 村 庄 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8 |
规划许可 |
建 设 项 目选 址 意 见 书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 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9 |
建 设 用 地规 划 许 可 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 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
10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 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
11 |
规划许可 |
乡 村 建 设规 划 许 可 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 |
《城乡规划法》、《政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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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及证件编号、职 |
信息公开条例》、《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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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
责、权限、查处依据、 工作程序、救济渠道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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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随机抽查事项清 |
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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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等信息 |
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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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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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
信息公开条例》、《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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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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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处罚 |
事后公开 |
定信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
7 个工作日 |
城建办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
外) |
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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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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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能
(十三)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能
(十四)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规政策 |
法律法规 |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文。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 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获 取 (形成、变更)20 个工作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2 |
政策文件 |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文。 |
|||||||||||
3 |
重大 决策 |
决策前预公 开 |
决策公开制度; 意见征集。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4 |
|
决策会议公开 |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结果。 |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个 工 作 日内 |
|
|
|
|
|
|
|
|
5 |
决策结果公开 |
保障性住房领域方案、公示公告、通知 等。 |
|||||||||||
6 |
规划计划 |
中长期规划 |
保障性住房专项规 划。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 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7 |
年度计划 |
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 年度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
|||||||||||
8 |
建设管理 |
立项信息 |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投资金额;计划 安排。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 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 年住房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9 |
|
开工项目清单 |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 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实际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 建设、设计、施工和 监理单位名称等。 |
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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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 |
基本建成项目清单 |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 套数;竣工时间等。 |
|||||||||||
11 |
竣工项目清单 |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 套数;竣工时间等。 |
|||||||||||
12 |
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开工时间;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 称等。 |
|||||||||||
13 |
配给管理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申请受理公告; 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所需材料; 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 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14 |
公租房承租 资格审核 |
申请受理; 审核结果:申请对象 |
15 |
|
公租房租赁补贴或租金 减免审批 |
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申请房源类型; |
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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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审核 |
||||||||||||
17 |
配给管理 |
房源信息 |
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型;竣工日期; 地址;住房套数;待分配套数;已分配套数;套型;面积;配租配售价格;分配日 期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 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18 |
选房或摇号公告 |
公告名称;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 包括时间、地点、流 程、注意事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 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
19 |
分配结果 |
保障对象姓名;保障性住房类型;房号、面积、套型;所在建 设项目名称等。 |
|||||||||||
20 |
办理配租配售公告 |
公告名称;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 包括时间、地点、流 程、注意事项等。 |
21 |
配后管理 |
公租房资格定期审核 |
年审或定期审核家庭信息,含保障对象编号、姓名、身份证号 ﹝ 隐 藏 部 分 号码﹞;配租房源;套型;面积;是否审核通过; 未通过原因 等。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22 |
自愿退出 |
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原租购项目名称、地址、类型、套型、面积等;原享受补贴面积、标准等。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 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 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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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到期退出 |
||||||||||||
24 |
不符合条件 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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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规处罚退出 |
||||||||||||
26 |
配后管理 |
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 隐藏部分号码);发放金额;发放年度、月份、日期; 发放方式。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 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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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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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7 |
|
租金收取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 隐藏部分号码);应缴租金;实收租金;未足额收取原因;租金年度、月份;收取日期;收取 方式。 |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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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租金减免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 隐藏部分号码);保障项目名称、类型、套型、面积; 原应缴租金标准、现 应缴租金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 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
29 |
腾退管理 |
腾退对象; 腾退日期;腾退原因;实退 租金。 |
|||||||||||
30 |
房屋维修 |
维修内容; 维修标准;维修资金来源渠道;维修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
|||||||||||
31 |
保障性住房调整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 隐藏部分号码);调整前和调整后保障项目名称、类型、套型、面积等; 不予调整原因。 |
32 |
配后管理 |
运营承接主体管理 |
单位名称;获取运营资格方式;运营承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服务范围;监督考核情况 等。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33 |
办事指南 |
申请保障 |
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办理)机构; 受理地点; 咨询电 话、监督电话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
√ |
34 |
合同备案 |
合同范本; 备案机 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等。 |
|||||||||||
35 |
申请租金减免 |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等。 |
36 |
办事指南 |
缴纳租金 |
租金标准; 缴纳方式、时限;受理(办理)机构;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
√ |
37 |
保障性住房调换 |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方式、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 电话、监督电话等。 |
|||||||||||
38 |
自愿退出 |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方式、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 电话、监督电话等。 |
|||||||||||
39 |
政策解读 |
本级政策解读 |
解读主体; 解读内容;解读方式;解读 时间等。 |
||||||||||
40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
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回复情况;公开突发事件应对情况 等。 |
||||||||||
41 |
回应关切 |
互动回应 |
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的互动 回应内容。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 息 形 成 (变更)20 个 工 作 日内 |
民政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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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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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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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对本地区保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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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性住房领域年度工 |
||||||||||
42 |
评价 |
上级评价、表 彰情况 |
作完成情况的评价、 通报、排名;获上级 |
||||||||||
|
结果 |
|
表彰、入围上级推广 |
||||||||||
|
|
|
示范情况等。 |
||||||||||
43 |
|
社会评价情 况 |
公众对保障性住房 工作满意度评价。 |
(十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能
(十六)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
(十七)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能
(十八)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房地产管理 |
不符合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 |
1. 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 执法依据;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 处罚决定; 7. 救济渠道。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2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
|
√ |
|
√ |
√ |
|||
3 |
擅自预售商品房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
|
√ |
|
√ |
√ |
4 |
|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 |
|
√ |
|
√ |
√ |
5 |
房地产管理 |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 人 |
1. 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 执法依据;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 处罚决定; 7. 救济渠道。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6 |
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
7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
7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8 |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9 |
房地产管理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
1. 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 执法依据;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 处罚决定; 7. 救济渠道。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0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1 |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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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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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2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
13 |
房地产管理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
1. 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 执法依据;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 处罚决定; 7. 救济渠道。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4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 易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5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6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 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 |
建管办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备注:考虑到篇幅原因,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其他内容略。
(十九)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能
(二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1. 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2. 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 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站 |
■ 政 府 网 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 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2. 行政许可决定。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站 |
■ 政 府 网 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二十一)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
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 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部门规章的决定》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计委 |
■ 政 府 网站 |
√ |
|
√ |
|
√ |
|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开 |
卫计委 |
■ 政 府 网站 |
√ |
|
√ |
|
√ |
|
2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 |
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 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部门规章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计委 |
■ 政 府 网站 |
√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开 |
卫计委 |
■ 政 府 网站 |
√ |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 |
■ 政 府 网站 |
√ |
|
√ |
|
√ |
|
(二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 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 、村级 |
||||||
1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2 |
部 门 和 地方规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
|
√ |
|
√ |
√ |
||
3 |
其 他 政 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 作计划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
|
√ |
|
√ |
√ |
||
4 |
标准 |
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
|
√ |
|
√ |
|
5 |
|
重 大 决 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 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6 |
政策文件 |
重 大 政 策解 读 及 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 安全生产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 |
√ |
|
√ |
|
√ |
|
7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 过程的会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 |
√ |
|
8 |
征 集 采 纳社 会 公 众 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 否情况及理由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 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
9 |
行政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公开查阅点 ■ 公示栏 |
√ |
|
√ |
|
√ |
√ |
10 |
行政管理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公示栏 |
√ |
|
√ |
|
√ |
√ |
11 |
|
黑 名 单 管理 |
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2 |
行政管理 |
事故通报 |
1、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 2、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 3、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 保密的除外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3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其他 |
√ |
|
√ |
|
√ |
√ |
147 |
行政管理 |
安 全 生 产预 警 提 示信息 |
气 象 及 灾 害 预 警 信 息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 |
|
√ |
|
√ |
√ |
15 |
公共服务 |
政 务 公 开目录 |
政务公开事项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6 |
政 务 公 开标准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流程性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17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 府 采 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经发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
|
|
|
|
|
|
|
|
|
18 |
|
重 大 工 程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执行措施、责任分工、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 |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信息公开的意见》 |
|
|
|
|
|
|
|||
19 |
重点领域信息 |
检 查 和 巡查 发 现 安全 监 管 监 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公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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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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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
|
|
|
|
|
|
|
|
|
|
20 |
|
建 议 提 案办理 |
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 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
|
|
|
知》 |
|
|
|
|
|
|
(二十三)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文件 |
重 大 决 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 策草案、决策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2 |
重 大 政 策解 读 及 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及回应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及回应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3 |
重要会议 |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 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
√ |
|
4 |
政策文件 |
征 集 采 纳社 会 公 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5 |
备灾管理 |
综 合 减 灾示范社区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 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6 |
灾 害 信 息员队伍 |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7 |
预警信息 |
气象、地震等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8 |
灾后救助 |
灾 情 核 定信息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 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9 |
灾后救助 |
救 助 审 定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6 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0 |
灾害救助 |
应 急 管 理部门审批 |
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5 |
|
因 灾 过 渡期 生 活 救助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 (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 额 、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6 |
灾后救助 |
居 民 住 房恢 复 重 建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 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7 |
款物管理 |
捐 赠 款 物信息 |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18 |
年 度 款 物使用情况 |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
19 |
工作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安环办 |
■ 政府网站 ■ 两微一端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
(二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审批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适用范围、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等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基本信息 |
生产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生产地址 /经营场所、食品类别/ 经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有效期限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 |
行政审批 |
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
适用范围、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4 |
药品零售许可企业基本信息 |
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变更项目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5 |
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
√ |
6 |
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
|
8 |
监督检查 |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 检查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
|
9 |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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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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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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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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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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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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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 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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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共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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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服务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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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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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 |
食药监 |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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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能
(二十六)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和平街道不具有此项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