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街道办事处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661B/2023-51039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1 发布机构: 和平街道办事处

张店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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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
1 公共服务 单位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一)办理新招用人员用工备案的,应提供劳动者身份证、《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信息表》(以下简称《人员信息表》)、《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以及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一份)
(二)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的,应提供《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一份)
(四)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信息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信息表》)、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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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服务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本人申请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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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服务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3号第七章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一)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二)其他形式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需提交下材料: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无就业经历人员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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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服务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停业或失业后,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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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服务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无就业经历人员,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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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山东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提交材料。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申请人与子女的户口本。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3、“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公示材料;外地户籍人员除根据以上情形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证》。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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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共服务 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1、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
2、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按规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
1、在单位失业后12个月内又被原单位或原单位关联单位招用的;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累计已达3年的;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
4、是企业法人或股东的,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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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按季度申报
8 公共服务 就业援助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相关就业援助制度提供相应所需材料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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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共服务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并在申请年度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仅限于养老和医疗保险);2、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3、灵活就业人员,即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等; 1、《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2、《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户口本、本人身份证;4、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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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0月和11月集中办理
10 公共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1、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就业者,如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自营劳动者(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网店经营、街头小贩、家庭就业人员;自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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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共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实施的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并有义务接受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状况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 1、《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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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办理
12 公共服务 单位招聘登记 1、正规合法企业;2、用工环境条件均有保障。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招聘人员招工简章;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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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共服务 个人求职登记 1、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2、求职人员为失业状态。 1、身份证原件;2、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证明及学历证明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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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共服务 创业及创业终止登记 《创业及创业终止工作台账》 《创业及创业终止工作台账》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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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共服务 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发布招聘信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注册的各类企业2.各类民办非企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六条,个人求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发布招聘信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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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共服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省内外院校山东生源的应、往届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未就业(含择业期内《就业报到证》改派回生源地或毕业离校时采取劳动合同就业、灵活方式就业,需重新选择就业单位就业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 1.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内容;2.《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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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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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共服务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申请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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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的缴纳 辖区范围内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身份证、户口本、邮政储蓄社保卡(无社保卡者开办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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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续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 1、 张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 参保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地址页、户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一
式两份A4纸。
3、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A4纸)
4、 特殊人员(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一式
两份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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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领取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1、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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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年满60周岁;2、按规定参保;3、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3、参保人本辖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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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办理,下月发放
23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跨市转移、户籍性质变更的予以注销 死亡人身份证、照片1寸、注销登记表(请到户口所在居委会填写并盖章)、继承人身份证及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火化证及复印件、死亡证明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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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 1、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出现死亡的。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死亡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本辖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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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办理,下月发放
25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本辖区年满16周岁人员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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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1、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2、参保人已参加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3、户籍在本辖区或外地户口长期在本辖区居住。 1、身份证原件;2、社保卡(或四大银行银行卡)原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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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1、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2、参保人在本地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3、户籍在本辖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复印件;3、社保卡(或四大银行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外地市参保缴费凭证。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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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减员登记 1、参保人已参加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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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共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凡在我区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资格认证 本人持身份证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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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共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 企业离退休(职)、遗属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本人持身份证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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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共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上级的各种工作计划和安排,制定区级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内容,结合具体的业务,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根据具体的业务或者工作安排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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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共服务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 在省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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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共服务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省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本人窗口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网上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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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共服务 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 已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 【本人办理】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网上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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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社会保障卡丢失,但又无法马上办理补卡。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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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忘记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 社会保障卡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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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公共服务 劳动合同备案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三)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用人单位公章。
(五)《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式三份)
(六)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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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公共服务 创业项目推荐 项目方案等宣传材料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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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公共服务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劳动者 1、《调解申请书》。
2、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提供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3、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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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公共服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自然人 (1)本市户口人员参保所需材料: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2)外市转入人员参保所需材料: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3)居住证人员参保所需材料:户口本原件、居住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新生儿参保所需材料:户口本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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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共服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自然人 身份证或社保卡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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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共服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 自然人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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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共服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自然人 身份证原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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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共服务 企业职工转个体医疗保险续接 申请人材料上报,材料齐全,可以受理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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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医疗保险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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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公共服务 大病救助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是否符合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居民 身份证及户口本、财产及收入证明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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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47 行政给付 城乡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 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3、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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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48 公共服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社会散居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服刑、重残、患艾滋病等证明材料;入住福利机构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有监护人的孤儿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有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福利机构时,需与福利机构签订养育协议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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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49 行政给付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粘贴孤儿、监护人近期照片)(2份);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1份);
3、孤儿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签订《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3份);
5、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1份);
6、提供孤儿农村信用社账号,同时上交存折复印件(带用户名、账号的页面)(1份);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须提交父、母亲残疾证复印件、父母服刑判决文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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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50 行政给付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粘贴困境儿童、监护人近期照片)(2份);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困境儿童父母死亡、重残、服刑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1份);
3、困境儿童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签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3份);
5、贫困家庭证明(1份);
6、儿童残疾证(1份);
7、医院诊断证明(1份);
8、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9、提供困境儿童农村信用社账号,同时上交存折复印件(带用户名、账号的页面)(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20个工作日
51 行政给付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及户口本 3.医护人员出具的完全不能自理的证明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10个工作日
52 行政给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1份);
2、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各1份);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1份);
4、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1份);
5、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1份);
6、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20个工作日
53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给付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个人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或个人收入证明;
3、医疗费用单据、有关病历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入不敷出或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关证明材料;
4、各类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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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54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1份);
2、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各1份);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1份);
4、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20个工作日
55 公共服务 高等院校特困补助证明 家庭特别困难高校在校生 1.学校发放调查表[ 必需 原件1份 ]2.村、居证明[ 必需 原件1份 ]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56 公共服务 城镇特困供养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1、符合入住条件的“三无”老年人、残疾人 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村级证明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57 行政给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 本辖区境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份);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物品的情况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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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58 行政给付 “血透100”贫困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慈善救助申请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中,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贫困家庭中的尿毒症患者,均可申请救助。 1、《淄博市慈善总会“血透100”项目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3、低保家庭患者,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4、城乡家庭贫困患者,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5、市属及以上单位困难职工家庭贫困患者,提供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20个工作日
59 行政许可 镇办级慈善协会救助审批 凡具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由于遭受突发性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靠自身能力难以克服的家庭或个人;对慈善事业做出积极贡献、遇到特殊困难的单位,可申请救助。 (一)凡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村(社区)慈善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张店区镇办级慈善协会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户口本、造成困难的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本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收入证明等,经村(社区)慈善工作站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办事处)慈善协会审核。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60 行政确认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镇(街道办事处)慈善协会对村(社区)慈善工作站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批,并附带相关材料上报区慈善总会备案。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10个工作日
61 公共服务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年满60周岁的本辖区户籍公民,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办理。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62 公共服务 高龄津贴发放 年满80周岁的本辖区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 1.申请表;2.近期免冠红底照片2张;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80-89周岁每年年底集中发放一次,90周岁以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63 公共服务 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本辖区户籍人口;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辖区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身份证,承诺书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64 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辖区内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并已在居委会登记建档 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居住证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65 公共服务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66 公共服务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67 公共服务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病残的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有关病史资料复印件,所属村居、(镇办)出具的调查报告。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30个工作日
68 公共服务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审核把关 跨省迁移的育龄妇女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备案材料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69 公共服务 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符合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规定的条件 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领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70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实施计划生育“四术”的育龄群众 “四术”诊断证明、收费票据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90个工作日
71 公共服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准备怀孕的孕龄夫妇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0个工作日
72 公共服务 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申请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1个工作日
73 公共服务 城镇居民失业、无业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1、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3张。退休审批表和退休金核定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1个工作日
74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辖区常住居民 不需要任何证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75 公共服务 提供避孕节育药具 常驻及流动人口居民 本人身份证领取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76 公共服务 病残胎儿流引产申请 一、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紧急情况终止妊娠的
一、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
1、具有产前诊断资质医院(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计划生育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领取《张店区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公章、镇办公章。
3、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以上资料到张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流引产鉴定(中心出具证明)。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紧急情况终止妊娠的
1、紧急情况终止妊娠术前告知社区居委会及镇办,镇办告知区级做好登记。
2、3天内到计划生育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领取《张店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紧急情况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单》(报告单由医院填写完整)
3、《张店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紧急情况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单》、病历、诊断证明交张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备档。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1 8:30-11:30
1:30-5:00
 
77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与二寸照片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经镇(街道)残联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报县(市、区)残联。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10个工作日
78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1、个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需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三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15个工作日
79 行政给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言语、听力和多重重度残疾人 1、个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需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15个工作日
80 公共服务 山东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具有本省户籍的0-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具体病种详见补助标准部分),经省项目技术指导组专家评估有手术适应指征,监护人有手术意愿并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5个工作日
81 公共服务 山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具有山东省户籍的年龄18周岁以下儿童。 经筛查评估适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调机以及术后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5个工作日
82 公共服务 山东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
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对需辅助器具救助的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5个工作日
83 公共服务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生活补贴 持证的精神残疾人 1.身份证及户口本2.残疾证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7个工作日
84 公共服务 残疾人康复需求救助(假肢、白内障等) 残疾人 1.免冠照片2. 身份证3.户口本4.评估报告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5个工作日
85 公共服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残疾人证》、机动轮椅车证明资料(发票和村、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11月30日前办理完成
86 公共服务 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本、申请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87 公共服务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1.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申请表、父母或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和户口本(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11月30日前办理完成
88 公共服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1.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2份;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1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11月30日前办理完成
89 公共服务 残疾人求职登记 残疾人在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有就业能力、就业需求残疾人 残疾人携带残疾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填报残疾人求职等级表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5个工作日
90 行政许可 因鉴定为病残儿申请再生育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原件、复印件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8个工作日
91 行政许可 因不孕不育症申请再生育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8个工作日
92 行政许可 再婚夫妻无共同生育子女申请再生育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 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 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 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8个工作日
93 行政许可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8个工作日
94 行政许可 再婚夫妻(各育一个子女)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3、 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1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1:30-5:00
8个工作日
95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1:30-5:00
4个工作日
96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遗失)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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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97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损坏)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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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98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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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99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不发生变化)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工艺流程,防止待加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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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100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具有合理的设备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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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101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店名、变更负责人)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具有合理的设备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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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102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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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103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④申请设立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实行申报承诺制。经营者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或备案。申请人应当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原件一份)(四)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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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104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原件一份)
(三)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原件一份)
(四)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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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105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1.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复印件,1份)                                  3.《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所有原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纸质原件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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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106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地址) 1.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住所登记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3.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所有原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纸质原件,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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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107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1.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名称登记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纸质复印件,1份)                                   3.变更名称。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或窗口申请,取得《企业名称变更使用承诺书》、《企业名称变更告知书》(纸质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所有原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纸质原件,1份)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836625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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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108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4.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6.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原件一份)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一份)
(四)清税证明(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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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109 行政许可 卫生许可证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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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其他行政权力 优抚对象临时救助  因患病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优抚对象 1.个人书面申请2.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3.户口簿、身份证、抚恤定补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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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111 其他行政权力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申请 1、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1 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2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3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4 《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5 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6 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7 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8 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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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112 其他行政权力 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身份认定申请 烈士子女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2.《烈士证明书》及复印件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4.《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5.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6.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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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113 其他行政权力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受理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 1、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主页、个人登记页、索引页)。
4、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军龄未计算为工龄证明)。
6、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7、村居证明。
8、社区公示
9、以上材料提供完整后填写《张店区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张店区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人员电子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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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其他行政权力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受理 参战退役人员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复印件(主页和个人页)。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退伍证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
5、参战涉核原始记载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退伍鉴定、入党申请书、奖励卡片、退伍登记表等材料。
6、《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7、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的由村居出具未曾就业证明。
8、退伍后已安排过工作(含失业)的出具以下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证明(单位出具),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证明(劳动保险处出具),未再就业证明(居委会出具)。
9、在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含下岗)的出具以下证明: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证明(劳动局、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单位出具)。
10、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由镇(办)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正反面)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正反面)一式三份并签字加盖公章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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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其他行政权力 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受理 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复印件(主页和个人页)。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退伍证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
5、参战涉核原始记载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退伍鉴定、入党申请书、奖励卡片、退伍登记表等材料。
6、《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7、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的由村居出具未曾就业证明。
8、退伍后已安排过工作(含失业)的出具以下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证明(单位出具),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证明(劳动保险处出具),未再就业证明(居委会出具)。
9、在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含下岗)的出具以下证明: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证明(劳动局、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单位出具)。
10、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由镇(办)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正反面)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正反面)一式三份并签字加盖公章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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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其他行政权力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受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在部队期间患病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加手印)和申请时间)。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簿复印件(户主页、个人登记卡页、索引页)。
4、本人退伍证复印件。
5、《退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管理单位公章。
6、本人所在社区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7、本人八张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红底)。
8、本人原始病历或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具体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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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受理 在乡复员军人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在部队期间患病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加手印)和申请时间)。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簿复印件(户主页、个人登记卡页、索引页)。
4、本人退伍证复印件。
5、《退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管理单位公章。
6、本人所在社区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7、本人八张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红底)。
8、本人原始病历或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具体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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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其他行政权力 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身份认定受理 烈士子女 1、本人申请。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个人登记页、索引页)。
4、烈士证明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无烈士证明书的,需烈士在《英名录》所在页的复印件,盖退役军人服务站章。
5、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7、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8、社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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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其他行政权力 接收义务兵优待金受理 义务兵 1、入伍通知书原件;2、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3、银行卡 和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不收费 0533-2216626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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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其他行政权力 “三属”丧葬补助及生活补助金受理 三属人员 1、死亡军人遗属向户口所在地镇(办)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死亡军人相关材料: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部队证明(包括军人姓名、性别、部队番号、军人身份证号、职务、死亡军人遗属等情况)。
3、遗属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页、个人登记页、索引页)
(3)所在村居或单位证明、证明遗属与死亡军人是夫妻或父母或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无工作单位证明。
4、镇(办)政府形成正式文件《XX同志享受定期抚恤的报告》,填写《张店区三属定期抚恤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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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其他行政权力 退役士兵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 采集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军队转业干部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4.立功受奖证件。
(二)退役士兵1.身份证;2.户口本;3.退伍证原件(退伍登记表);4.立功受奖证件。
(三)军队离休退休和退休士官 1. 身份证;2.户口本;3.离退休证原件。
(四)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1.身份证;2.户口本;3.离退休证原件。
(五)复员军人:1.身份证;2.户口本;3.《复员证》(复员登记表或原部队批准退伍的原始证明信);4. 立功受奖证件。
(六)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1.身份证;2.户口本;3.《退伍证》(能够证明其入伍时间的原始档案材料);4. 立功受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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