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街道办事处
标题: 张店区“淄助你户户通”社会救助对象服务手册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709K/2022-52507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06 发布机构: 公园街道办事处

张店区“淄助你户户通”社会救助对象服务手册

发布日期: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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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淄助你户户通社会救助对象服务手册

 

 

 

 

 

 

 

 

淄博市张店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

 

 

  

 

根据国家、省市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要求,适应困难群众实际需要方便群众更加便捷了解各类社会救助及福利政策张店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泛征求了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梳理分析、归纳集成了这本《张店区“淄助你户户通”社会救助对象服务手册》,旨在为全各类困难群体提供政策支持,指明求助路径,办理救助业务,确保社会救助服务措施到位、各类政策落实到位,达到“政策不遗漏、人群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服务手册10类困难群众划分了49个救助事项,明确了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审批流程、业务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政策咨询电话。城乡困难群众可以通过咨询电话、镇(街道)办事窗口、登录部门网站、手机爱山东APP等多种方式方法,对照自身困难情况,与所属的困难类别主动“对号入座”, 申请自己所想所需的具体救助项目,获得优质精准、便捷高效的社会救助服务,从而维护基本生活权益,和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淄博市张店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基本生活困难群众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民政局)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民政局)

3.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民政局)

4.建档立卡脱贫户动态监测困难户救助帮扶政策(扶贫办、相关部门)

二、残疾人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政局)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民政局)

7.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残联)

8.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救助(残联)

9.0-1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联)

三、困难老人妇女儿童

10.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分档补助(民政局)

11.“金晖助老”65周岁以上贫困孤独老人救助(团市委)

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卫健

13.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补助(卫健

1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卫健

15.农村独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卫健

16.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救助(民政局)

17.困境儿童希望小屋关爱项目救助(团市委)

四、贫困学生

1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教育局)

19.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资助(教育局)

2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段生活补助(教育局)

21.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教育局)

2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教育局)

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教育局)

2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教育局)

25.特殊困难家庭本专科学生免学费救助(所在高校、户籍地民政、扶贫部门)

2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救助(教育局、所在高校)

27.低保大学新生救助(民政局)

28.“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救助(扶贫办)

五、患病困难群众

29.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医保局)

30.“齐惠保”普惠型商业保险(医保局)

31.建档立卡脱贫户动态监测困难户特惠保险救助(扶贫办)

3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卫健

33.孤儿“明天计划”救助(民政局)

34.贫困家庭尿毒症患者“血透100”救助(民政局)

35.“淄助你”慈善救助(民政局)

36.贫困人口“两免两减半、住院一站式”结算(卫健

37.0-14周岁困难家庭先心病儿童救助(红十字会)

38.0-18周岁困难家庭白血病儿童资助(红十字会)

六、住房困难群众

39.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救助(住建局)

40.农村危房改造救助(住建局)

七、就业困难群众

4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社局)

42.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总工会

八、受灾急难群众

4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局)

44.急难及支出型临时救助(民政局)

4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民政局)

九、涉案涉法困难群众

46.低收入家庭法律援助(司法局)

47.困难案件当事人救助(法院)

48.国家司法救助(检察院)

十、困难退役军人

49.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救助(退役军人事务局)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救助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755元,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880元。

3.申报材料:1)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承诺书);(3)核对报告;(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低保备案表;(5)其他必要材料。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930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救助标准: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现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1320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1050元。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分类定标、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将指标分为三档: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1090元、685元和240元。

3.申报材料1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居民身份证;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特困供养诚信承诺书;3核对报告;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救助供养需求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表;5其他必要材料。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930

 

3、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

 

1.办理条件:1)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4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5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

2.救助标准:1对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救助分别按城市每人每小时15元、农村每人每小时10元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被照护人员家庭或政府购买的服务机构自行承担照护时间视被照护人生活自理状况分为60小时、45小时、30小时。

2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3对于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节日慰问金。

3.申报材料1)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居民身份证;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特困供养诚信承诺书;3)核对报告;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救助供养需求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表;5)其他必要材料。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930

 

 

4、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即时帮扶人口救助帮扶政策

 

1.办理条件:建档立卡享受政策脱贫群众、边缘易致贫户和严重困难户。

2.救助标准:建档立卡享受政策脱贫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省定6500监测线,且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引发的刚性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收入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边缘易致贫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省定6500监测线,但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骤增或收入骤减,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困难、影响到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

纳入程序:边缘易致贫户和严重困难户按照核实评议比对公示录入程序,纳入监测帮扶范围。

4.办理地点:镇(街道)、村(居)

5.区扶贫办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078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二级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也被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2.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每月146元,二级每人每月127元。

3.申报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2)《残疾证》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904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户)一、二级每人每月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31元;

3.申报材料1)身份证、《残疾证》;2)《低保证》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904

  

7、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1.具有张店区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愿接受服务的一、二级持证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2.经区残联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评估,所住房屋具有改造价值、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为非搬迁房、非租赁房等;3.城镇计划拆迁房、农村土坯房和经评估不适合改造的不在项目实施范围内。

2.救助标准:户均2500元。

3.申报材料:1)身份证;(2)《残疾证》。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区残联政策咨询电话:0533-2210391

 

8、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救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

2.救助标准:大专生资助标准为 4000 元、本科生资助标准为 6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 8000 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 10000 元。助学金为一次性发放,同一残疾人大学生接受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多个阶段学历教育的,每提升一个学历级次增加 2000 元,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参加两个及以上同一级次学历教育的,不重复发放。

3.申报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在校学习证明(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发票学费缴费收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公示材料原件。(5)共享阳光·山东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金申请表和共享阳光·山东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金申请名单统计表。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区残联政策咨询电话:0533-2980217

 

9、0-1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为全0-17周岁法定年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户口为张店籍或持有张店区外来人口暂住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训练救助。

2.救助标准: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万元及0.25万元交通生活补贴救助;“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

3.申报材料1)残疾儿童家庭户口本或居住证,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2)残疾人证或具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3)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潜力证明;(4)2寸彩照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残联政策咨询电话:0533-2210391

 

10、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分档补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2.补助标准: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3.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4.政策咨询电话:0533-2160085

 

11、“金晖助老”65周岁以上贫困孤独老人救助

 

1.办理条件:淄博市农村65岁以上建档立卡且符合政府确定扶贫标准的不集中供养的留守、失独贫困老人。

2.救助标准:根据各区县结对指标分配情况,省级拨付资金按照每位结对老人300元/年,市级拨付资金按照每位结对老人150元/年。

3.申报材料1)淄博市“金晖助老”—“我和你•携手奔康”青春扶贫志愿者行动贫困老人登记表

4.办理地点:各区县团委

5.团市委政策咨询电话:0533-3184207

 

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办理条件: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救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季度发放1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700元。

3.申报材料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4特殊情形的其他证明材料;(5申报表;6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办理地点: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

5.区卫健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5615

 

13、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双女家庭补助

 

1.办理条件:民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农村低保人员名单,卫生健康部门从低保人员名单中审核确认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双女家庭人员。

2.救助标准:每年发放1次,每人每月10元。

3.申报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2)婚姻状况证明;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5.区卫健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5615

 

1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办理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2.救助标准:每半年发放1次,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3.申报材料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2)特殊情形的其他证明材料;3)申报表;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5.区卫健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5615

 

15、农村独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1.办理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家庭。

2.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其个人应缴纳部分(基本标准)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

3.申报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3)申报表;4结婚证复印件;(5婚育情况证明;(6生育证件复印件或生育证明、农村居民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5.区卫健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5615

 

16、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救助

 

1.办理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失联、重病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

2.救助标准:重点困境儿童不低于121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每人每月不低于1650

3.申报材料1)户口本和身份证;(2)《困境(散居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3)申请人和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4)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持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5)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6)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7)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8)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904

  

17、困境儿童希望小屋儿童关爱项目救助

 

1.办理条件:张店区经济困难家庭无独立居住和学习环境的814岁儿童,孤儿、单亲家庭儿童。

2.救助标准:依托原有住房条件为符合建设要求标准的服务对象建设“希望小屋”,建设标准不搞一刀切,坚持“一户一策”,配套学习桌椅、床等必需用品,改善学习和生活环境。小屋建成后,配套提供爱心志愿者结对跟踪陪伴,帮助解决成长和学习中的困难问题,促进良好习惯养成和自立能力提高

3.申报材料1)《项目服务对象信息资料表》;2)信息采集免责声明模板。

4.办理地点:团区委

5.团区委政策咨询电话:0533-2832828

  

1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1.办理条件: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6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2.救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000元,1200元,1400元。

3.申报材料:1)入学后一月内,家长向幼儿园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家长向幼儿园提交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4.办理地点:就读幼儿园

5.区教育和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85299

  

19、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资助

 

1.办理条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脱贫享受政策家庭、严重困难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在校生。

2.救助标准: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按同类公办园标准执行,超出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向幼儿收取。

3.申请材料:9月30日前,家长向幼儿园提出提交幼儿免保教费申请表。

4.办理地点:就读幼儿园

5.区教育和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 0533-2885299

 

2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段生活补助

 

1.办理条件:各义务段学校按照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救助标准: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80元、初中每生每年13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40元,初中每生每年675元。

3.申请材料:1)入学后一月内,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交义务教育段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

5. 区教育和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85299

 

21、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办理条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脱贫享受政策家庭、严重困难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等。

2.救助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3.申请材料:1)入学后一月内,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向学校提交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

5. 区教育和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85299

 

2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办理条件: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救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500元,2000元,2500元。

3.申请材料:1)入学后一月内,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向学校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金申请表。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

5. 区教育和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85299

 

 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办理条件:按照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及涉农专业学生

2.救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申请材料:1)入学后一月内,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

5. 区教育和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85299

  

2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1.办理条件:各高等学校按照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救助标准: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档:2200元,3300元,4400元。

3.申请材料:1)入学后一月内,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交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

5.市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776873 

 

25、特殊困难家庭本专科学生免学费救助

 

1.办理条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脱贫享受政策家庭、严重困难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等。

2.救助标准:各高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8000元。

3.申请材料:9月30日之前,脱贫享受政策家庭、严重困难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中的在校学生向学校提交免学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等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或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5. 区教育和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85299

  

2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办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2.救助标准: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材料:1)从国家开发银行学生服务在线系统导出的申请表、首身份证。(2)手续办理所需材料。(3)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4)由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

4.办理地点: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5. 区教育和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85299

 

27、低保大学新生救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我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

2.救助标准:新生入学每人一次性救助不低于4000元。

3.申请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3)低保证;(3)高校录取通知书。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930

 

28、“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帮扶救助

 

1.办理条件: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家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

2.救助标准:每生每学期1500元

3.申请材料:1)申请表;(2)学籍证明;(3)在校学生身份证。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区扶贫办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0180

 

29、 贫困人员医疗救助

 

1.办理条件: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具有张店区常住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200%之间)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标准:      

       1常规医疗救助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照85%给予救助,年封顶线500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照75%给予医疗救助,年封顶线为50000元对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自付2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5000元。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经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8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10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经“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7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8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3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6000元。

3.申请材料: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报销原始单据、医疗保险统筹结算单等材料。村(居)委会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出具调查报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4.办理地点各镇、办便民服务中心

5.政策咨询电话:张店医保分局政策咨询电话:2271939

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电话:3882703 ;体育场街道便民中心电话:3127123 湖田街道便民中心电话:2071068;公园街道便民中心电话:2150195;马尚街道便民中心电话:2800012;科苑街道便民中心电话:3111201;车站街道便民中心电话:2880591;和平街道便民中心电话:2936625         

 

30、“齐惠保”普惠型商业保险

 

1.办理条件: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且为在保状态。

2.救助标准:

基础款最高可获200万元的保障(住院医疗费用100万保额和特定高额药品费用100万保额)。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超出2万元部分合理的医疗费用再报销80%,

升级款最高可获210万元的保障(住院医疗费用100万保额、特定高额药品费用100万保额和罕见病药品保障10万)。           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超出2万元部分合理的医疗费用既往症报销40%,非既往症报销85%。

3.专属服务电话:0533-3053000

4.参保流程:

凡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且为在保状态的,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淄博齐惠保”即可完成在线投保。2021年度的投保日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

 

31、建档立卡脱贫户和动态监测困难户特惠保险救助

 

1.办理条件:建档立卡脱贫户动态监测困难户

2.救助标准: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赔付封顶线为50万元,保障对象应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经过各项保障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10%。

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10元的标准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标准为6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标准为6000元,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优先赔付。

3.申请材料建档立卡脱贫户动态监测困难户直接可享受特惠保险政策。

4.办理地点区扶贫办统一办理

5.区扶贫办政策咨询电话:0533-1860180

 

3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

 

1.办理条件:经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的患者。

兜底补助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且在山东省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登记并纳入所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救助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医疗机构减免等多重保障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兜底补助。

2)1年内住院兜底补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住院时间的,报上级专家组会诊。

3)对因患者方面原因仍拒绝接受社区随访管理的,自拒绝随访之日起至恢复接受随访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享受兜底补助政策。

4对经治疗病情稳定达到出院条件但拒不出院的患者,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动员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拒不办理的,自出院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兜底补助政策。

3.申请材料:无需提交材料,信息平台数据库中获取。

4.办理地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淄博市张店区中医院精神科。

5.区精神卫生政策咨询电话:0533-2180931

33、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助

 

1.办理条件:具有山东省户籍的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2.救助范围:

(一)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按市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本市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六)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3、申请材料: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材料;2)医疗记录:3)费用票据。

4.办理地点区县民政部门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904 

 

34、贫困家庭尿毒症患者“血透100”救助

 

1.办理条件:自愿申请且符合救助条件在项目合作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本市城乡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市属及以上单位困难职工家庭和其他情况困难家庭中的尿毒症患者。

2.救助标准:项目受助患者透析结算时,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透析个人自负部分超过150元的,按照150元进行救助;不足150元的,据实救助。自然年度内每人最高可享受救助100次。

3.申请材料:1)《淄博市慈善总会“血透100”项目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2)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所属市级以上单位开具的相关贫困证明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4)医院诊断证明。

4.办理地点:区慈善总会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0656

 

35“淄助你”慈善救助

 

1.办理条件:

1)户籍在张店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合规支出超过上年度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合规支出超过上年总收入1.5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脱贫人口;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户籍不在张店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救助。

在张店区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符合张店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

救助标准:

2.救助标准:

   (一)普通居民或家庭救助标准

1.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给予适当救助,镇(街道)协会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救助对象经所属镇(街道)慈善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慈善总会原则上按照镇(街道)慈善救助金额的100%给予救助两级合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2.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按照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镇(街道)协会救助金额为

1)个人自负部分2-3(含)万元,救助1000元;

2)个人自负部分3-4(含)万元,救助2000元;

3)个人自负部分4万元以上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3000元;

村(居)居民经所属镇(街道)慈善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慈善总会原则上按照镇(街道)慈善救助金额的100%给予救助,特殊困难情况经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后两级合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二)属单位困难职工救助标准:

1.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

1)个人自负部分2-5(含)万元,救助3000元;

2)个人自负部分5-8(含)万元,救助4800元;

3)个人自负部分8-10(含)万元,救助6000元;

4)个人自负部分10-12(含)万元,救助7200元;

5)个人自负部分12-15(含)万元,救助9000元;

6)个人自负部分15万元以上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15000元;

3.申请材料:

(一)如果是村(居)居民申请“淄助你”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救助申请,需签名按手印;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对象救助需复印户口本主页和个人页,家庭对象救助需复印户口本主页和所有家庭成员个人页;

3.证明,包括家庭收入情况及困难情况,需村(居)盖章,须写明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支出情况,其收入情况参照低保经济核对程序进行经济核对。

4.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需有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村(居)或镇(街道)公示原件,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须注明家庭(个人)收入情况。

7.填写“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8.其他证明材料。

(二)如果区属单位困难职工申请救助,单位需递交下列材料:

1.“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份,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单位(工会)救助申请;

3.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5.单位公示原件,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经申请单位审核后,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报送区慈善总会审批。

4.办理地点:区慈善总会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0656

 

36、贫困人口“两免两减半、住院一站式”结算

 

1.办理条件:由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人口(脱贫享受政策);市扶贫办认定的即时帮扶人群

2.救助标准: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减免自费总费用的10%;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享受“两免两减半”政策,即免收患病贫困人口个人自付的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及大型设备检查费。

3.申请材料:卫生健康委定期发放人员数据住院“一站式”依托市医保系统“两免两减半”“先诊疗后付费”依托众阳HIS系统和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导入HIS系统,实现贫困人口就医弹窗提醒

4.办理地点:定点医疗机构

5.区卫健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126201

 

37、0-14周岁困难家庭先心病儿童救助

 

1.办理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政府确定的帮扶标准;(2)孤儿、残疾及其他符合社会优抚条件家庭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助权利。

2.救助标准:申请人经医保报销后根据实际花费分别给予5000-30000元不同等次的资助。

3.申请材料:1)《“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3)申请人最新诊断证明、医学检查报告;(4)申请人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4.办理地点:张店区红十字会

5.红十字会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155

 

38、0-18周岁困难家庭白血病儿童资助

 

1.办理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政府确定的帮扶标准;(2)符合上述条件的孤儿、残疾及其他符合社会优抚条件家庭患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助权利。

2.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白血病儿童每人资助3万元,如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在资助3万元的基础上再追加资助2万元。

3.申请材料:1)《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3)申请人最新诊断证明、骨髓检查报告、住院病案首页、资助告知书回执、救治费用票据、造血干细胞移植证明

4.办理地点:张店区红十字会

5.红十字会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155

 

39、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救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3、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均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2.救助标准:公租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补贴标准。Ⅰ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Ⅱ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85%;Ⅲ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60%;Ⅳ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20%。

2.补贴面积标准。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为以上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其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3.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公布后执行。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Ⅰ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Ⅱ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15%;Ⅲ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0%;Ⅳ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80%。配租房屋的市场租金,可参照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但不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70%。

3.申请材料:1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签署授权书,授权住房保障资格审查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4)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毕业证、居住证、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等。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住建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301639

 

40、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住建部门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人群体居住房屋,组织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等级,列入C、D级危房的实施改造。

2.救助标准:坚持分类施策,采取危房改造、亲属赡养、周转房安置、租赁安置等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原则上,C级危房修缮加固,D级危房可修缮加固的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

3.申请材料:1)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3)签署授权书,授权住房保障资格审查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4)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毕业证、居住证、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等。

4.办理地点: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5.区住建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  7022175

 

4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办理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灵活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救助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就业登记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用)(可在平台内直接填写,线下申报可容缺)

4.办理地点:张店区各镇(街道)人社所

5.张店区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158796

  

42、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2.救助标准:可单独或同时申请生活、医疗、助学等救助项目,也可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以及法律援助项目,根据申请情况进行确定救助方式和补助、补贴金额。

3.申请材料:1)《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工会帮扶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2)身份证明;(3)收入证明;(4)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5)劳务聘用关系的,困难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社保局备案)复印件;(6)致困因素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地点: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

5.市总工会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9929

           

43、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

 

(一)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二)申报条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张店区受灾人员救助申请审批表(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

2.民主评议表(可部门核验),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公示材料(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审批表后附民主评议意见公示照片)

4.镇(街道)审核表(可部门核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评议结果后,由镇(街道)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核表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五)办理方式   

张店区和平路15号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结果

按照相关标准放救助资金

(七)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33-2270833,监督电话:0533-2270123 

 

44、急难及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生产安全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3.申请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收入证明;(3)致困原因等相关材料。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0656

 

4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办理条件: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情形,属于救助对象。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情形,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可以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2.救助标准: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救治、帮助与其亲属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的提供乘车凭证。还可以根据受助人员需要和自身条件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就业帮扶等特殊服务。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被救助人员每人每天伙食标准为20元。

3.申请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收入证明;(3)致困原因等相关材料。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政策咨询电话:0533-8403178,2869904

 

46、低收入家庭法律援助(可使用爱山东App

 

1、办理条件: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六、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救助标准: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3、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办理地点: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

5、张店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0533-2830148 

 

47、困难案件当事人救助

 

1.办理条件: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或申请执行人(近亲属)是无生活来源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等弱势群体或特困群体。

(六)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九)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救助。

2.救助标准:

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3.申请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实际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刑事案件被害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关于本人伤情的证明材料;(3)已获得其他救助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的,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5)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6)办案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支付司法救助金主要材料:

1)司法救助申请书、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卡复印件(户名、户号、开户行、行号);

4)收到条;

5)多人申请的,同意打款的签字确认。

4.办理地点:张店区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

5.张店区法院政策咨询电话:0533-2862707

 

48、国家司法救助

 

1.办理条件

(1)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五大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受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受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灭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收到伤害或财产收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2.救助标准: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赔偿数额。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2)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3)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4)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5)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3.申请材料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办理地点:张店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

5.张店区检察院政策咨询电话0533-2892000 

 

49、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救助

 

1.办理条件:1)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2.救助标准:1)大病专项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3.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困难证明材料。(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4.办理地点: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218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