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街道办事处
标题: 张店区城乡特困供养政策明白纸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709K/2022-519576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3 发布机构: 公园街道办事处

张店区城乡特困供养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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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城乡特困供养政策明白纸

 

一、办理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张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张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17〕56号)

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三、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城乡特困供养办理按照个人申请→镇(办)审核→区(县)审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流程进行。

第一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

第二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会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

步,区(县)民政局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另外,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咨询电话   

淄博市民政局:3887420

张店区民政局:2869930

公园街道民政办:217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