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街道办事处
标题: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709K/2020-51026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机构: 公园街道办事处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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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

(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民〔2009〕1号);

(二)《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76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张店区民政局(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

四、救助对象及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1.5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在张店区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符合张店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有下列情形,原则上不予救助

1.拥有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财产性收入的;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高档消费品的;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

3.拒绝救助部门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隐瞒财产、收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救助,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5.不服从救助管理机构管理,自愿放弃救助或者擅自离开的。

6.区政府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五、救助标准       

(一)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家庭,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因遭遇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在核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后,通过慈善捐款等渠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对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通过慈善捐款等渠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通过慈善捐款等渠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五)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5000元,申请人同一年度内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

六、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张店区临时救助审批表》。申请书中必须如实写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包括收入、住房、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纳税、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等情况。

七、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供书面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保险、理赔、受助情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张店区临时救助审批表》

(二)村(居)调查、公示。申请人材料齐全后,所在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三)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审核无异议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临时救助意见,报区民政进行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

、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镇办民政办公室、区民政局

(二)电话咨询:

淄博市民政局电话:3887420

张店区民政局电话:286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