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园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公园街道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
发文字号
张公办发〔2021〕27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709K/2021-5192535
成文日期
2021-06-25
发文日期
2021-06-2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公园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公园街道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公办发〔2021〕27号
各委办、派出所,各社区、辖区单位:
为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办事处制定了《公园街道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公园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25日
公园街道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博山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园街道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街道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街道防震减灾工作,听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发生破坏性地震,街道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协调全街道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街道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向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街道办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街道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街道抗震救灾小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工作场所设在街道应急指挥中心。
2.1 街道抗震救灾小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街道抗震救灾小组组成
指 挥 长:白涛
副指挥长:许涛
成 员:国良、翟昊、刘强、杨冬、各委办及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和成员进行调整。街道抗震救灾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街道抗震救灾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街道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申请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协助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协助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协助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根据需要及时申请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根据需要及时申请请求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位进行对口支援。
(15)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建议区政府呼吁市政府及其他区县支援。
(16)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建议区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协助执行山东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2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办公室是街道抗震救灾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街道安环站。
主 任:白涛
成 员:许涛、国良、翟昊、刘强、杨冬、各委办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街道抗震救灾小组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街道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
(6)接待区外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工作队。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小组由街道抗震救灾小组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现场抗震救灾小组组成
指 挥 长:白涛
副指挥长:许涛
成 员:国良、翟昊、刘强、杨冬、各委办负责人。
2.2.2 现场抗震救灾小组主要职责
(1)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执行抗震救灾行动,贯彻落实。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协助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协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协调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为外来救援队伍和现场工作队伍提供现场引导及相关工作保障。
3 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计划,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向区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调用储备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救援队伍
加强街道抗震救灾小组与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与联系,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制定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3.3救援装备
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制定保障计划,在街道范围内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街道办事处调查、收集街道域内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的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应急避难场所
街道办事处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组织疏散演练。
3.5科技支撑
协助区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街道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技术系统
依靠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逐步建立街道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宣传、培训和演习
加强街道办事处与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新闻出版文化广电等部门(单位)的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街道办事处结合自身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习。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监测、处理、传递和存储的地震信息;协助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震情跟踪,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并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由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和上报。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进行灾情速报。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省、市应急管理局的要求,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协助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将震情发展变化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强化地震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市应急管理局要求,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协助区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区的震情跟踪监视,及时将震情发展变化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街道办事处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3.3 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及省、市应急管理局要求,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街道办事处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街道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保持联系,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区人武部组织预警区的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街道办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 预警状态结束
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协助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市应急管理局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区、市地震局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省地震局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3。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表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Ⅰ级响应,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在国务院、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街道域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街道域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Ⅱ级响应,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在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街道域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街道域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启动Ⅲ级响应,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在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本街道的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街道域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街道域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启动Ⅳ响应,街道抗震救灾小组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街道抗震救灾工作。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及时申请支援。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街道域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1)街道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街道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街道抗震减灾小组,确定发布响应级别,组织领导全街道抗震救灾工作。Ⅰ级、Ⅱ级响应全区抗震减灾工作统一由区长任指挥长,Ⅲ级响应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
(3)街道办和街道抗震救灾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街道办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街道抗震救灾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将地震灾情进行快速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协助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6.1.3 应急部署
抗震救灾小组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根据市、区应急管理局分析、判断的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并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2)街道抗震救灾小组派遣现场抗震救灾小组,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区人武部及省、市、区多种灾害救援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博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4)迅速组织街道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受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5)迅速组织街道级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7)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8)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9)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0)视情况及时申请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街道、街道对本街道进行支援。
(11)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2)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公安分局牵头,配合博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并协调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等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区人武部立即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就近参与紧急救援。
(2)医疗救助。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卫健局牵头,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受危重伤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请求上级医疗卫生部门支援。
(3)人员安置。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民政局牵头,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在按有关程序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区红十字会通过上级红十字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区商务局、区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街道办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4)应急通信。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工信局牵头,协调联通张店分公司、移动张店分公司、电信张店分公司组织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人防服务中心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请求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张店供电中心牵头,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对灾区城街道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
区水利局、发改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严密监视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气体泄露。
(9)治安维护。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公安分局牵头,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文化出版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台办、区文旅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单位)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12)社会动员。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政府动员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的街道、街道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工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供销合作社、区水利局、区统计局、中国人保张店分公司、张店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1.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街道抗震救灾小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街道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街道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街道抗震救灾小组,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办公室立即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街道抗震救灾小组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街道办和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办公室。
(3)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利用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汇总上报街道办和上级应急管理局。
(4)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街道办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 应急部署
街道抗震救灾小组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现场抗震救灾小组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2)视情况及时申请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3)向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5)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搞好灾民安置,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企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灾区附近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卫计局牵头,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体局指导帮助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工信局牵头,协调联通张店分公司、移动张店分公司、电信张店分公司组织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张店供电部牵头,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基础设施。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街道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区人防服务中心配合做好发布更大级别地震临震预警准备。
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水利局、区工信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9)治安维护。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公安分局牵头,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新闻宣传。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文化出版局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1)损失评估。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协助灾区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2)恢复生产。街道抗震救灾小组视情况及时申请支援,区工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供销合作社、区水利局、中国人保张店分公司、张店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街道办提出申请,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街道域内发生小于4.0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街道办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震情。
街道办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工作。
7.2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街道办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要求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协助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街道办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4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街道毗邻的街道办、毗邻区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街道,对我街道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街道办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街道街道办批准发布。街道各有关部门、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3年。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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