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标题: 张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依据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78M/2023-54065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4 发布机构: 张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张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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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10年4月省政府令第224号,2014年10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检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3〕173号):“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视频监管制度,按权限登陆民爆行业视频联网监控平台,查看当天民爆生产现场视频监控信息,做好监控记录等有关监管工作。”

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鲁科工爆〔2013〕347号):“1.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每3天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周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2.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每周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半月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3.省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每半月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个月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