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房镇镇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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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450U/2020-51037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机构: | 房镇镇人民政府 |
我要申报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基本编码 |
f8743d072001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f8743d072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房镇市场监管所)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
行政许可
房镇镇
我要申报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基本编码 |
fa39e6073001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fa39e607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团法人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14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房镇市场监管所)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五次会议 |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鲁食药监发〔2017〕19号 |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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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f2c9b901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f2c9b9014000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的缴纳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
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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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aa1e1401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aa1e14019000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中办发〔2003〕16号 |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
(鲁社保发〔2011〕32号) |
第十九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承担认证任务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应将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填制《山东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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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6c52e0028001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6c52e0028001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待遇支付”。 |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
附件:《街道《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
我要申报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54bf6703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54bf67030000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个体工商户变更医疗保险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
第二十三条,五十八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单位参保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目前我市有300多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转为单位形式参保,按照单位参保缴费标准缴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
我要申报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2886cd017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2886cd017000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鲁政发〔2013〕13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我要申报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基本编码 |
f8743d072001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f8743d072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房镇市场监管所)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
行政许可
房镇镇
我要申报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基本编码 |
fa39e6073001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fa39e607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团法人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14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房镇市场监管所)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五次会议 |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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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鲁食药监发〔2017〕19号 |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我要申报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f2c9b901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f2c9b9014000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的缴纳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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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
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
我要申报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aa1e1401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aa1e14019000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中办发〔2003〕16号 |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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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
(鲁社保发〔2011〕32号) |
第十九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承担认证任务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应将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填制《山东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
我要申报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6c52e0028001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6c52e0028001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待遇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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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
附件:《街道《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
我要申报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54bf6703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54bf67030000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个体工商户变更医疗保险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
第二十三条,五十八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单位参保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目前我市有300多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转为单位形式参保,按照单位参保缴费标准缴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
我要申报
承办机构 |
房镇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2886cd017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3004217450U52886cd017000 |
实施主体 |
房镇镇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房镇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业务流程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鲁政发〔2013〕13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