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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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16XM/2022-522881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1-1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市政府印发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信用工作的阶段性任务进行部署。
二、政策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文件要求,结合张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引导编制行业、企业及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并各类信用应用场景中推广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四、重要举措
(一)归集信用信息
归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以及信用降级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三)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监管部门以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参考,结合行业、市场信用评价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四)对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完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影响信用分级分类的相关信息。对篡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解读人: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钱军 电话:28969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