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关于开展2021年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6XM/2021-519738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02 发布机构: 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开展2021年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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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

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涉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淄发改粮储〔2021〕38号)要求, 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时间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9月30日结束。

二、监管对象

张店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

三、监管内容

严格贯彻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范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行为,落实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拖欠农民售粮款等问题的检查。

(一)突出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 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及其租仓库点、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采取切实措施,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问题;结合本地收购实际,排查是否存在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突出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是否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培训业务人员;是否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以有效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避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损害农民或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是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是否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

(三)突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等导致管理失控危及储粮安全等问题发生。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收购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夏粮收购,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监管,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把各项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好。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管追责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单位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及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和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一旦发现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涉粮案件,主动发声、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联系人:孔祥志,蒋忠 监督电话:2865186

 

 

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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