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张店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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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16XM/2024-54731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张店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发改字〔2024〕9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八部门《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8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2〕121号)等规定,结合张店区实际,现就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服务星级定价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见附件1),具体标准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见附件2),具体标准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二、物业服务等级确认和收费标准调整
(一)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由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依据小区规划建设情况、物业服务内容等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
(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后,建设单位应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收费处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物业服务星级、星级对应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政务服务热线12345、物业公司的服务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
(四)因物业服务等级、指导价格等政策调整,涉及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变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作相应调整。
(五)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成本等因素变化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遵遁下列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一年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并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以及张店区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调价方案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后,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三、物业服务费收缴
(一)建设单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付物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进行,并办理交付手续。
(二)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交付当月按实际交付天数折算。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三)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尚未交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五)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60%执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房屋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手续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减收。可以水、电、气、暖使用及车辆出入情况为基本衡量标准,具体通过协议约定。
(六)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确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七)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汽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按小时收取,也可按月收取的,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且总收费均不得高于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二—(五)表决程序征求业主同意并公示后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及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益资金优先用于为业主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八)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收益资金明细按季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管理费按最高不超过20%提取。
(九)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或联席会议申请调解。
四、物业服务收费监管
(一)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淄人发〔2021〕52号)规定的职责要求,做好政策解释、收费管理、监督监管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调查监审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等制度规定,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执行到位,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对违反价格和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物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之前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张店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及浮动幅度
2.张店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及浮动幅度
淄博市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