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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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16XM/2022-53573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0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 |
张店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发挥区重点项目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参照《淄博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淄发改发〔2020〕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重点项目,是指经镇办园区和区有关部门(单位)提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谋划筛选、部门联审等程序,由区委区政府公布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年初公布的项目及半年调整调入的项目。
第三条 区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建设类项目和准备类项目。建设类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准备类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重点完善建设条件、办理前期手续。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范围。申请列入区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张店区“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利于张店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优先支持“省十强”、“市四强”、张店区“2+4”产业体系、“新经济”、“新基建”、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质量高。优先提报省十强”、“市四强”、张店区“2+4”产业体系项目;侧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的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项目;部分能够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短板、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社会民生的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二)投资规模大。工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基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农林水、生态环保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经济”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实力强。企业实力雄厚,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人才支撑。
申报省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省重大、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省补短板)、市重大项目、专项债等项目按照省、市有关通知要求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类型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当年可开工建设的,按建设类项目申报;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准备类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区重点项目应报送正式文件和申请表格,同时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单位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研发能力等;二是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水平、工艺路线、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二)项目手续材料。主要包括立项、环评、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含规划图件)或情况说明材料,需新征地项目应提供选址勘测定界及项目整体平面设计。
(三)项目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来源、技术先进性、成熟性有关证明文件及行业准入证明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区重点项目实行随时申报制度,每年10月份各镇办、园区、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本辖区、系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初选,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审通过后,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申请和联审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于次年一季度下发区重点项目名单。
第三章 项目服务保障
第九条 提升审批效能。审批职能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一次办好”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区重点项目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缩减前置条件,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条 完善要素保障。按照“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的保障机制,将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煤耗指标、排污指标等资源要素统筹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支持。
优先安排上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区重点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安排资金计划时,应优先支持区重点项目。
实行区重点项目贷款贴息。争取上级对符合条件的市重大项目给予贴息支持;对区重点项目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20%贷款贴息,期限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市级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区级贷款贴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筛选、审查,提出贴息计划,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贴息项目。
实施区级专项资金扶持。一是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及市重大项目名单的工业项目、民生项目,项目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区财政部门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于综合配套费)征收数额1个月内给予等额资金扶持。二是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及市重大项目名单的商业项目(未配套住宅的),项目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区财政部门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于综合配套费)征收数额1个月内先给予50%资金扶持,项目或项目单体建设面积达到规划建筑面积(含地下)的二分之一以上后,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办、园区核实的,区财政部门再给予50%资金扶持。三是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及市重大项目名单的商业项目(配套住宅的),项目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项目单位提出自持商业部分内容,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办、园区,核实项目单位自持商业部分内容,区财政部门1个月内对项目单位自持商业部分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于综合配套费)征收数额先给予50%资金扶持,自持商业部分建设完成后,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办、园区核实的,区财政部门再给予50%资金扶持,区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办、园区,对项目进行抽查,经查实涉嫌虚假自持的,区政府在追回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扶持资金的3%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进行公示。四是对区重点项目中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项目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区财政部门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于综合配套费)征收数额1个月内给予60%资金扶持。
资金扶持申请程序:项目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管部门盖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于综合配套费)缴纳凭证,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实行项目规费减免。区重点项目中市重大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淄博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淄发改发〔2020〕74号)文件执行。其它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应上缴中央、省级、市级部分,按规定减免缓征区级收费。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在规划、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应优先满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运需要。
第四章 项目管理推进
第五章 督导考核与责任
第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对区重点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定期对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年终根据区重点项目考核办法,对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重大安全事故的,区政府视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担区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阻挠重点项目建设施工、扰乱重点项目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住宅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除外)不适用本办法;2021年省、市重点项目中的工业项目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张店区人民政府解释,由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近年来省、市及各区县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或办法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山东省出台的重要政策为《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鲁发改重点〔2020〕1157号),淄博市出台的重要政策为《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发改发〔2020〕74号)。淄川区、周村区、沂源县、淄博经开区及临淄区、高新区都有针对区重点项目的办法或政策。为进一步规范、推进项目建设,强化重点项目在稳投资、调结构中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拟出台本办法。
张店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发挥区重点项目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参照《淄博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淄发改发〔2020〕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重点项目,是指经镇办园区和区有关部门(单位)提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谋划筛选、部门联审等程序,由区委区政府公布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年初公布的项目及半年调整调入的项目。
第三条 区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建设类项目和准备类项目。建设类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准备类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重点完善建设条件、办理前期手续。区重点项目按等级分为省级重点项目、市重大项目、区级重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范围。申请列入区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张店区“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利于张店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优先支持“省十强”、“市四强”、张店区“2+4”产业体系、“新经济”、“新基建”、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张店区重点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质量高。优先提报“省十强”、“市四强”、张店区“2+4”产业体系项目;侧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的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项目;部分能够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短板、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社会民生的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二)投资规模大。工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基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农林水、生态环保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经济”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实力强。企业实力雄厚,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人才支撑。
申报省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省重大、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省补短板)、市重大项目、专项债等项目按照省、市有关通知要求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类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当年可开工建设的,按建设类项目申报;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准备类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区重点项目应报送正式申报文件和申请表格,同时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情况。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单位情况,说明项目单位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研发能力等;二是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总投资、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水平、工艺路线、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二)项目手续材料。主要包括立项、环评、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含规划图件)或情况说明材料,需新征地项目应提供选址勘测定界图及项目整体平面布置。
(三)项目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来源、技术先进性、成熟性有关证明文件及行业准入证明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区重点项目实行随时申报制度。每年10月各镇、街道、园区、区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项目初选,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审通过后,根据项目联审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于次年一季度下发区重点项目名单。
第三章 项目服务保障
第九条 提升审批效能。审批职能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一次办好”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区重点项目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缩减前置条件,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条 完善要素保障。按照“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的保障机制,将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煤耗指标、排污指标等资源要素统筹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支持。
优先安排上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区重点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安排资金计划时,应优先支持区重点项目。
实行区重点项目贷款贴息。争取上级对符合条件的市重大项目给予贴息支持;对区重点项目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20%贷款贴息支持,期限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市级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区级贷款贴息支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筛选、审查,提出贴息计划,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贴息项目。
实施区重点项目区级专项资金扶持。一是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及市重大项目名单的工业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运营的商业项目(未配套住宅及其它平衡资源的),项目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区财政部门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于综合配套费)征收数额1个月内给予等额资金扶持。二是对区级重点项目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项目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区财政部门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于综合配套费)征收数额1个月内给予等额资金扶持。三是对其它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经济发展贡献度、产业引领作用等综合情况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资金扶持申请程序。项目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管部门盖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于综合配套费)缴纳凭证,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实行区重点项目规费减免。区重点项目中市重大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淄博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淄发改发〔2020〕74号)文件执行,区级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应上缴中央、省级、市级部分,按规定减免缓征区级收费。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在规划、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应优先满足区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运需要。
第四章 项目管理推进
第十三条 区重点项目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原则,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重点项目的调度、协调、保障等日常服务工作;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项目手续办理、要素保障等工作;各镇、街道、园区是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综合管理工作;项目单位是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具体推进工作。
第十四条 区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初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各镇、街道、园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确定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目标,指导项目精心组织、科学计划、有序推进,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区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五个一”调度机制。对项目推进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梳理,一月一会商,一月一反馈,一月一通报”。各镇、街道、园区、区有关部门(单位)每月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上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开工情况、推进情况,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做好区重点项目统计入库,确保完成投资及时纳统。
第十六条 区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联动”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对项目存在问题实行清单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办结时限,区政府定期召开项目调度会研究解决方案,对重大和紧急事项,提请区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对区重点项目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经审查,符合区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新项目,每半年按程序择优增补,调入区重点项目名单;因项目自身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推进条件的项目,调出区重点项目名单。
第五章 督导考核与责任
第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对区重点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定期对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年终根据区重点项目考核办法,对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因弄虚作假和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重大安全事故的,区政府视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担区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原材料供应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阻挠重点项目建设施工、扰乱重点项目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住宅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除外)不适用本办法规定;2022年以前省级重点项目、市重大项目、区级重点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规定。2022年省级重点项目、市重大项目、区级重点项目前期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张店区人民政府解释,由张店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近年来省、市、各区县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我区目前未出台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约束、支持项目建设,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拟出台本办法。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5月7日
二、主要内容
《张店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共有六章27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3条内容。
第二章项目申报,包括项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类型、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5条内容。
第三章项目服务保障,包括提升审批效能、完善要素保障、加强资金支持、其它方面保障等4条内容。
第四章项目管理推进,包括5条内容。
第五章督导考核与责任,包括7条内容。
第六章附则,包括3条内容。
三、征集方式
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件等形式发送。
电子邮箱:jhjtzk2005@163.com
联系电话:0533-3148589
邮寄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张店区政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邮编2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