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36号《关于加大因病致贫贫困户救助力度的提案》的答复
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36
建议人: 魏艳霞
主办单位: 张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19-04-25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魏艳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因病致贫贫困户救助力度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区脱贫攻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办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病致贫是脱贫攻坚难啃的“硬骨头”,也是导致贫困群众长期贫困和返贫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区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占比达到51.2%,经2018年底动态调整,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07户,全部实现脱贫。

自我区开展扶贫工作以来,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解决贫困人口看病难题,确保贫困群众不因病致贫返贫。

一、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560元提高到4200元,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二、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从2017年开始,为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入扶贫特惠保险。2018年,增加投保费用,把门诊慢性病列入扶贫特惠保险保障范围,区财政为贫困人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58.35万元、代缴大病医疗保险14.14万元、购买扶贫特惠保险22.23万元;继续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 即时结算工作,为贫困户报销医疗费用216.32万元、医疗机构减免34.28万元、“两免两减半”1.53万元、民政医疗救助28.55万元。

1. 居民基本医保。对享受政策的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数额,由区财政承担。

2. 居民大病保险。对享受政策的贫困人口进行倾斜,实行起付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优惠政策。即贫困人口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6000元以上部分,6000—10 万、10 万—20 万、20 万—30万、30万以上部分分别报销 55%、65%、75%、80%;一个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今后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3. 医疗机构减免。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出院前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取贫困患者费用。医疗机构减免比例为自费总费用的10%,自费总费用减免分为政策范围内、外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全额统筹+部分统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的余额医疗机构减免10%;二是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全额自负+部分自付)医疗机构减免10%。

4. 民政医疗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照75%给予医疗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超出上年度家庭总收入1.5倍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5. 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扶贫特惠保险)。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再给予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赔付封顶线50万元,贫困人口应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经过各项保障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10%。

三、“第一村医”驻村工作。区卫生健康局选派优秀年轻医生担任第一村医,到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基础设施建设较薄弱的村驻村工作。定时开展上门服务、随访服务,着重了解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孕产妇、0-6岁儿童和65岁以上老年人等;为患病贫困人口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提出明确的救治意见,促进健康扶贫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基层群众特别是重点人群开展健康巡诊,进行健康指导。

四、积极做好贫困人口技能培训、岗位就业。帮助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贫困人口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现“能转尽转”;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培训意愿的贫困人口开展免费培训,实现“愿培尽培”。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在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过程中,新增保安、保洁、绿化等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农村贫困人口。目前,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实现就业370人,其中安排公益岗位就业67人。

目前,全区为贫困群众构筑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了贫困人口“一站式”即时结算,贫困群众医疗费用自行承担部分不超过10%,切实解决了贫困病人医疗负担。

 

                       张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36号提案:《关于加大因病致贫贫困户救助力度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