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政银担”业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发文字号
索引号
11370303MB286876XX/2025-5551301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5-05-29
ZDDR-2025-0020001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政银担”业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5〕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经研究,现将《张店区“政银担”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政银担”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政银担”合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张店区“政银担”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银担”业务是指张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发挥各自优势,由担保机构为符合实施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予以担保,银行再发放贷款(不包括房地产贷款、融资平台贷款和非自身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发生代偿后,实行政府补偿、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分担风险。
银行和担保机构代偿分担比例按照2:8,分别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分担。政府按照担保机构代偿额的25%给予担保机构补偿。
政府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担保费补助。
第三条 《办法》所称符合“政银担”业务实施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是指在张店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生产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商业银行基本贷款放款条件,但因其抵质押物不足,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无法审核放款,经担保机构考察通过,且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同意为贷款业务提供一定反担保措施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根据银行信贷政策,小微企业承贷主体可以为企业法人,也可以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持股占比超过50%)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承贷主体必须为负责人。
同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工信部等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控股股东、企业法人、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诉、被执行、限高等违法失信情形。
3.满足银行贷款放款条件和担保机构担保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政银担”业务中政府给予担保机构代偿额25%的补偿,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企业担保时发生代偿的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代偿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由区财政局下年度安排预算补足。
第五条 《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政府、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愿意履行风险分担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国有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 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安排、指导、监督使用工作。
第二章 业务模式
第九条 担保机构担保额度实行分类管理,企业作为承贷主体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作为承贷主体不超过300万元,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 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保”服务,银行审议同意贷款申请后,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准拒保。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政银担”条件的担保贷款业务,由区财政给予担保机构贷款额1%的担保费补助,担保机构对担保费用作出相应减免。
第十二条 实行信用企业“白名单”制度,相较正常贷款业务利息收费基础,银行给予“白名单”企业贷款金额1%的利息优惠。存在违法违规和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纳入“白名单”。
企业“白名单”由区金融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和定期发布,主要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在同一贷款合同期限内,只享受单笔贷款支持。在贷款到期还款后,符合条件可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自主提出贷款申请,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限制性行业审慎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张店区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涉及金融风险化解等特殊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由领导小组及商业银行、担保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参照“政银担”业务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书面报送上月新增企业“政银担”业务明细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放款凭证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业务由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予以备案,并出具“政银担”业务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担保费补助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提交担保费补助申请报告和张店区“政银担”业务保费补助申请表,由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在收到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后,区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向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补助。
第四章 代偿补偿
第十八条 出现贷款逾期、不良,银行、担保机构应依法采取启动追偿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第十九条 因无法挽回损失导致需要代偿时,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收到通知后及时按照未清偿部分的80%向银行先行代偿。其余部分由银行承担并自行追偿,不得将该部分的损失转嫁给担保机构。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在代偿后,可按代偿额的25%申请资金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张店区“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表;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结清证明;
(三)每笔担保贷款的相关合同文书;
(四)追偿资料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发票等;
(五)其它要求补充的资料。
担保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提交担保代偿补偿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情况、申请代偿补偿资金金额、担保业务规模及代偿率情况、项目追偿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对每笔业务及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监管台账,记录、核算和反映风险补偿资金的收付使用及追还情况。银行要建立对应台账备查。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提交担保代偿补偿申请材料后,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的代偿事项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收到申请后,区财政局按时下达资金,由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及时拨付担保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代偿追偿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债权的追讨工作,在收到风险代偿补偿资金后,不得放弃追偿,应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追索债权。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费用后,应及时缴回至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报送代偿债权的追索情况,并附送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代偿贷款签发的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复印件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成立“政银担”业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张店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作为开展“政银担”业务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交流互通。为确保我区“政银担”业务工作持续稳定开展,银行要做好贷款企业贷前审查,贷中、贷后管理等各项工作,对企业可能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或其他严重影响企业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的,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严肃落实风险防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政银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风险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27日。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政银担”业务推广等经费。
附件:1.“政银担”业务明细表
2.“政银担”业务担保费补助申请表
3.“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表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附件1
“政银担”业务明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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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担保机构名称 |
债务人相关信息 |
债权人名称 |
主债权金额 |
借款合同号 |
担保合同号 |
主债权起始日期 |
主债权到期日期 |
贷款利率 |
担保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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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登记所在地 |
所属行业 |
从业人数(上一年末) |
上一年末营业收入 |
上一年末资产总额 |
企业划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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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银担”业务担保费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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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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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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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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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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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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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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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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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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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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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担保费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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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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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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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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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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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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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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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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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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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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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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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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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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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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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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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原因及追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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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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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模板)
淄博市张店区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我行(公司)保证向贵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同意贵局向有关部门核查。若有不实,我行(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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